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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z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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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买卖效力问题
十八岁之甲让售其小提琴给乙,乙旋即将该小提琴出卖给丙,并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对甲所订立之契约,拒绝承认,并发现甲系受乙之胁迫而让与其琴,丙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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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22 09:21 |
we0935op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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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
第 948 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
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物权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要件~题中的丙为善意受让~所以不可要求其返还

二.依民法
第 79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所以在法定代理人未表示同意与否~其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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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4 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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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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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认为:
1.依照题目的顺序,第一小题出题者并表达出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直接以善意受让来得到结论。又善意受让应并提民法810+948,如果仅提及948条,似乎稍嫌弱化。
又,物权行为应以处分权为要件,但善意受让为例外。
所以应假设丙为善意时,依民法801+948条,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该琴。
若丙为恶意时,甲虽得向丙请求返还该琴。但依民法949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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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4 08:23 |
thez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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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并非马上脱手效力是否一样?不可对丙请求返回?
那是否可以请求乙赔偿呢?要走什么程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24 23:0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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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岁之甲让售其小提琴给乙,乙旋即将该小提琴出卖给丙,并交付之.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对甲所订立之契约,拒绝承认,并发现甲系受乙之胁迫而让与其琴,丙对于甲受胁迫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毫不知情.

1.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该琴?
2.甲受胁迫于乙,故甲对乙让售得撤销,如未受胁迫甲乙的让售是否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前为效力未定?
端视乙是否无权处分,其要件须甲为所有权人,而丙为无权占有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77;79条其所为意思表示须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始生效力,
甲乙间买卖契约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拒绝承认而为无效.
乙既非所有权人,其买卖小提琴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依民法118I条法律效果为效力未定,须经甲之法定代理人丁承认始生效力,
故若丁拒绝承认乙的处分行为,则丁得代理甲向丙主张民法767条之物上返还权.
若丁承认甲乙间买卖契约,则契约有效.
3.如丙知甲为限制行为人但不知其受胁迫,如法定代理人同意与不同意下,效力各为如何?
a.同意:依民法118II丙取得所有权
b:不同意:甲乙契约无效,且因甲受胁迫,依民法92II条反面解释,受胁迫所为意思表示其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间买卖契约视为自始无效(114)
C:丙知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已知甲乙所为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无效,自非善意,无得主张善意受让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5 20: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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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5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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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三位的热心救助!!!
就解答来看kino大的解释比较贴近我的想法...
但实际情况来说是不是这样勒??
因为解答有所出入勒....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10-25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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