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e55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法学大意----民法-----选择题问题
1.宪法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受教育的义务.通说认为其规定的性质?

例示性质-答案


何为例示性质?


2.甲将其房屋所有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分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2 20:02 |
国考之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义务--例示(宪法$19$20$21)--举例但不以此为限,权利---列举(宪法$7~$18)--举例以此为限
2.不动产--登记生效民法758第2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3 14:52 |
国考之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题目语意不清?
约定周年利率超过20%--约定,有效但(债权人)超过部分无请求权,但有受领权---债务人有抗辩权(这较自然债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3 15:02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针对第二题之补充说明: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答案→其中指的是「倾向」绝对物权的观念,即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物权编总则第758条第一项,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民870第二项:前项抵押权次序之让与或抛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相对物权」的观念,表示第三人若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法律行为之原因为何,第三人可以「善意受让」主张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

民法物权编扺押权第873条: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1008: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故依题意「甲将其房屋所有权让与乙.则该所有权之让与」之效力,意指「产生绝对效力」,故为「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1-09 17: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3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