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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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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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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學大意----民法-----選擇題問題
1.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的義務.通說認為其規定的性質?

例示性質-答案


何為例示性質?


2.甲將其房屋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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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02 20:02 |
國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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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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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務--例示(憲法$19$20$21)--舉例但不以此為限,權利---列舉(憲法$7~$18)--舉例以此為限
2.不動產--登記生效民法758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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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03 14:52 |
國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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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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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題目語意不清?
約定週年利率超過20%--約定,有效但(債權人)超過部分無請求權,但有受領權---債務人有抗辯權(這較自然債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03 15:0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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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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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第二題之補充說明: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答案→其中指的是「傾向」絕對物權的觀念,即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物權編總則第758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870第二項: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指「相對物權」的觀念,表示第三人若不知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律行為之原因為何,第三人可以「善意受讓」主張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民法物權編扺押權第873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1008: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故依題意「甲將其房屋所有權讓與乙.則該所有權之讓與」之效力,意指「產生絕對效力」,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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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1-09 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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