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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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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小改一下題目
上一題,見識了各位的解法,當中不乏有作學問做得很認真的老大,運用了蔡聖偉老師的見解;也有用實務律師的答辯;還有不少是穩扎穩打的考試解法...各有所長,小弟算是受教了!

接著,小改一下,C的地位改變,各位有空的時候想想,差別何在?

PS:A的殺人罪不是重點,重點其實在於中止犯的討論,以及C的從屬性,各位老大,有空的話,再試試看吧!




A欠B一大筆錢死不還,所以B決定殺掉A,錢....就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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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8-24 23:30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4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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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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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22600
同上
B罪無可逭
C:
慫恿不等於教唆---無罪
因鄰居不是親屬,無相互扶養義務,自然無294===無罪
其他道德問題請交給上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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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5 08:58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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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場上,若遇到此類具爭議性的問題,建議大膽的寫出爭議及建議...

期待漂亮的作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5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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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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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試試看喔~~
上一班列車沒跟上....看到大家討論成這麼熱烈,我想玩的時候好像已經告一段落了 表情    

本題的爭點在於B成立障礙未遂亦或中止未遂,以及C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的討論,析述如次:
(一)B對A之殺害行為應該當刑25之障礙未遂而無刑27中止未遂之適用:
  1.中止犯要件:
      (1).有發生結果之危險但結果未發生
      (2)出於己意而中止
      (3)積極防果行為,亦得由促使第三人行為。
      (4)防果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2.依題所示,B砍了A三刀之行為因為技術不佳而未使A當場斃命,主觀上具備殺害之犯意,
     客觀上,拿著關帝君加持過,攻無不克戰無不勝的寶刀砍人是具備高度危險性之殺人行為,
     僅因B技術不佳之障礙而未能既遂,故應論以障礙未遂(刑25)為妥。
  3.雖B行為中曾心生不忍(出於己意而中止),欲電召119(積極防果行為),但終未能實踐其防果行為,
     故B不適用刑27之中止犯。
(二)C不具保證人地位,但應考慮是否該當B之共犯:
  1.保證人地位(刑15)可區分為:
    (1)保護者保證:對一定法益具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避免遭受侵害。意即,防止好的法益受外來侵害。
    (2)監督者保證:對行為人創造的一定風險應負防止其發生或擴大之義務。意即,創造多少風險,消滅多少風險
  2.在保護者保證下,最近親屬間、生命共同體,互負有救助義務。依題所示,C僅為A之鄰居,對A不負有救助
     義務,即使讓B停止救助A之行為,並與B一同上酒家玩樂,亦不違背義務。
  3.惟,C以替A還債之方式慫恿B不要救助A,並邀B共同玩樂之行為,使B從殺人罪的障礙未遂因為放任著A
     死亡,提升至殺人罪既遂,故,C應論以B殺人罪既遂的共犯。
(三) 綜上所述,B應該當間接故意殺人既遂,C應該當B罪之共犯。

我寫完了!!!!交卷。 表情


[ 此文章被skyashi在2009-08-26 10: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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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6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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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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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從(一),A結果經死了,為什麼B還只是殺人未遂犯?又『使B從殺人罪的障礙未遂因為放任著A死亡,提升至殺人罪既遂』,到底是殺人未遂還是既遂?
2.B成立共犯?是成立教唆犯,還是幫助犯?

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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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26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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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8-26 12: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問?
1.從(一),A結果經死了,為什麼B還只是殺人未遂犯?又『使B從殺人罪的障礙未遂因為放任著A死亡,提升至殺人罪既遂』,到底是殺人未遂還是既遂?
2.B成立共犯?是成立教唆犯,還是幫助犯?

謝謝指導~~


小的淺見以為:
(一)B原本殺A的時候,A因為B的技術不佳所以沒有當場斃命,所以B當時不能算是殺人罪既遂,
     而應論殺人罪的障礙未遂。但後來B放任著A死亡(一個要殺人的人,我們無法期待他能履行
     救助的義務吧@@!所以我覺得B沒有監督者保證),而A也確定掛點了,這樣B的刑責應該就從
     原先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
(二)之所以要討論B的未遂過程,是因為我覺得這個是題目的考點。不然B殺A,A後來也因為被殺死
      了,那就心想事成,既遂了。那就沒東西寫啦@@!能發揮的好像就只有這裡,而且題目還問到
      中止未遂..兩個應該可以相比較。
(三)因為教唆犯(造意犯)是要故意惹起被教唆人,使其故意為某種特定行為。B的殺A行為是自己為之,
     並不能說是C的慫恿才做的行為,所以不適用教唆犯。
     但C承諾要幫A還債,等於給了B心理上的幫助,所以我覺得C應該是B殺人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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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7 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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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版:

一、就是否中止犯之部分討論:
(一)
「...B見到A的模樣,心生不忍,決定電召119來救人!!

正此時,A的鄰居C適巧返家,見狀,非但未幫忙救人,反而直接慫恿B:別救了,讓他安心的走吧!錢的部份,C要負責還!

B想想之後,就跟了C離開...」
→B無中止行為,無由成立中止犯以及準中止犯之餘地。


(二)
「A欠B一大筆錢死不還,所以B決定殺掉A,...B於是拽起藏在褲腰間的<<青龍偃月大關刀>>...(怎麼藏的,別問我,反正就是刀就對了),砍了A三刀!...奈何技術不佳,未當場致命,但是血流不止,按照楊日松法醫的推論:再流個兩小時的血,必死無疑!...A則是在BC二人酒酣耳熱之際,順利當上今年農曆七月的最末班列車去了...掛了!! 」
→依題示,B認識其持刀砍殺A行為會造成A之死亡結果並決意為之,具有殺害A之故意。客觀上,B持刀砍殺A,造成皮下組織破裂,大量出血,有一殺人之行為,又此行為與B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上之因果關係。B砍殺A之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之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風險,此生命法益受侵害之風險在B砍殺A造成大量出血後死亡時而實現,B之砍殺行為對於A之死亡結果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A之死亡結果既已發生,亦即生殺人既遂之結果,B自無由成立中止犯以及準中止犯。

二、C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之討論:
(一)
「...A的鄰居C適巧返家,見狀,非但未幫忙救人,反而直接慫恿B:別救了,讓他安心的走吧!...C早就覬覦A的老婆,想玩出人妻情慾情色劇...」
→刑法第一五條第二項之危險前行為保證人地位?A之瀕臨死亡之狀態,並非C之行為所造成,故C並無防止A之生命法易受侵害之義務,因此C不具此種保證人地位類型。
→法令、契約、密切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之保證人地位?依題所示,C無上述之保證人地位類型。
→從31年上字2324號所謂法律精神觀之?
應可成立保證人地位。然若依此法律精神之見解,似略嫌空泛。

三、B與C間有無正共犯之關係?B為殺人既遂之正犯無疑。
(一)C與B成立共同正犯?
→依照我國實務見解,C與B無殺人故意之犯意聯絡亦無殺人行為之行為分擔,不成立殺人既歲之共同正犯;依照學說見解,C與B無殺害A之共同行為決意,亦欠缺與B之殺害A之行為之功能支配,不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二)C成立教唆犯?
B本具殺A之故意,而此殺人之故意並非透過C之教唆所萌生,C應無由成立殺人既歲之教唆犯。

(三)C成立幫助犯?於犯罪完成之前。
「...A的鄰居C適巧返家,見狀,非但未幫忙救人,反而直接慫恿B:別救了,讓他安心的走吧!...C早就覬覦A的老婆,想玩出人妻情慾情色劇...」
→依題示,C似乎具有幫助之故意以及幫助既遂之故意。
→有無精神上之幫助行為?
若肯定其行為對於正犯具有精神上之助力,則為一幫助行為。
→綜上,C成立幫助犯。

四、C成立不作為之幫助犯?
實務肯認不作為之幫助犯。然學者有認為,以不作為之身體動靜予正犯加助力而完成犯行之行為,該幫助正犯犯罪之人,係具有防止犯罪發生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並具有不作為之故意,應成立不作為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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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7 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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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二個例子:
『B的刑責應該就從原先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
謝遜遭成崑以七傷拳所傷,受了重傷,遭以殺人未遂起訴。案件審理完畢後之十年後,因舊傷復發,謝遜掛點。所以成崑又接到檢察官起訴狀,原本殺人未遂不算,現改以殺人罪再來審理一次,因為『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這樣子好像有點怪怪的?
『C承諾要幫A還債,等於給了B心理上的幫助,所以我覺得C應該是B殺人罪的幫助犯』:
這個例子比較不恰當啦,我自己亂想的。
從民法的角度,C承諾要幫A還債,應成立無因管理。但是C可能因無因管理成立刑事犯罪(殺人罪的幫助犯),會不會有點怪怪的?
再誇張一點,A原有向C壽險公司簽訂壽險契約,並以B為受益人。其目的為如果A身故之後不會將債務留給繼承人。B殺A時已知A死亡時,C壽險公司將給付保險金與B(C承諾要幫A還債),所以C壽險公司也可能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這樣子好像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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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08-27 00: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二)之所以要討論B的未遂過程,是因為我覺得這個是題目的考點。不然B殺A,A後來也因為被殺死
      了,那就心想事成,既遂了。那就沒東西寫啦@@!能發揮的好像就只有這裡,而且題目還問到
      中止未遂..兩個應該可以相比較。


討論B行為的目的,在於點出C的罪責成立與否。

有空的話,看一下東吳大學蔡聖偉老師對這爭點的討論文章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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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7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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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所以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   是因為他有幫助故意並且有知欲該幫助行為將會有助於A死亡
如果壽險公司跟無因管理人沒有這樣的知欲   當然不成立幫助犯
反之有這樣知欲的幫助行為   不管處在何種地位   在構成要件而言皆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2.刑法之所以要分構成要件 違法性.....以及主客觀要件來分別檢討   就是希望透過體系的方法避免一次性討論的模糊   無因管理人及壽險公司成不成立幫助犯的疑惑可能就是忽略主觀構成要件的體系檢討模式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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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7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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