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03xu6xuite 於 2009-07-10 16:44 發表的 行政法好難~想請教幾個問題:
1.行政罰的裁處必須透過法院為之? (又請問哪些可以裁處?)
2.又延伸第一題,哪一個行政罰的處罰主體為法院?
A.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
B.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緩
C.吊扣駕照
D.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罰緩
3.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行政院環保署B經濟部
C監察院D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銓敘部 F 審計部 G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H公務人員保障既培訓委員會
1、行政罰:又稱為「行政秩序罰」的一種行政制裁,為了維護社會秩序,達成行政目的,
行政機關或
法院對於違反行 政義務者,依據法律規定所科處的罰鍰、沒入或其他行政處罰,
以維持行政秩 序達成行政目的。
(依題意僅指法院是錯的,但若是與人身自由或工作權干涉重大者 ,例如:拘留、停止營業..等等,依§45條第1項之規定由法院裁定)裁處程序請參照行政罰法§33~44 2、管見以為答案(A)較為妥適,理由如上。另參行政罰法§24、行政罰法§26(刑事優先原則) 3、管見以為答案為
(C),請參照行政程序法§3、Ⅱ
以上僅以提供簡答,不多作申論
若有錯誤,請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