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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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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请问诉讼一题
( )99.下列关于送达之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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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大丽丝) | 理由: 请先说明是考行政诉讼法或是民事诉讼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2 15:09 |
yanzi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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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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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诉第78条
(B)行诉第81条第2项
(C)行诉第72条第1项  ...辨别事理...
我也觉得只有C错


[ 此文章被yanzi53在2009-06-12 16: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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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2 15:47 |
hanlinle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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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法绪老师有讲解过~给菲佣是OK的
当时老师的说法是~不懂中文不等于民诉137条第1项的"无辨别事理能力"
菲佣拿到信~一般来说应该也知道要转交给主人
所以对菲佣的补充送达是合法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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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5 11:46 |
飞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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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一题:

第 78 条 对于驻在外国之中华民国大使、公使、领事或其他驻外人员为送达者,
      嘱托外交部为之。

第二题:

第 81 条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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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5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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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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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飞上青天 于 2009-06-15 14: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政诉讼法:

第二题:

第 81 条 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送达,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声请或依职权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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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49条
对于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准为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于外国为送达,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条   规定办理而 无效者。
驳回前项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如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者,受诉法院为避免诉讼迟延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受诉法院陈明,致有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诉法院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5 14:47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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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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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学习恒须透过讨论及互动
彼此才会进步
因此解题者对于提问者冷漠的态度最感无奈表情 
希望提问者至少把本题究竟出自那一年
那一类科以及应试科目说明清楚
对于网友的解答也能适度的回应或献花
我想这是网路基本的礼节
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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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5 14:41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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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 会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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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20 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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