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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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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诉-选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受警察人员调查时,下列有关选任辩护人之叙述,何者为非?
(a)犯罪嫌疑人得随时选任辩护人--刑诉27I
(b)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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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6-01 23:15重新编辑 ]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01 22:36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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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刑诉27条第3项才对。。。。。是选任辩护
  刑诉31条是指嫌犯在侦查由检察官指定辩护

(d)刑诉95条第3款。。。。。是选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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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1 22:52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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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27条第3项是由法定代理人选任辩护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6-01 22:55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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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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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ejoe 于 2009-06-01 2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c)~刑诉27条第3项才对。。。。。是选任辩护
  刑诉31条是指嫌犯在侦查由检察官指定辩护


不同意见 

刑诉27条第三项与本题C答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哦
本题C答之所以错,因为它省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看清楚刑诉31条第一项及第五项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
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其他审判案件,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
指定,或审判长认有必要者,亦同。
前项案件选任辩护人于审判期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审判长得指定公
设辩护人。
被告有数人者,得指定一人辩护。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辩护人后,经选任律师为辩护人者,得将指定之辩护人撤销。
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侦查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检察官
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项至第四项之规定于前项之指定,准用之。

观察上述条文,可以得到结论如下:
无论是审判中侦查中,对于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均有应指定辩护的适用。
然其适用的前提是: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亦即以选任辩护(同法27条第一项)为优先,只有在被告未选任辩护人之情形,才有指定辩护之适用。
那因为被告既为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之人,大概也不会自己去选任辩护人,所以才有同法
第27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
刑诉27条
被告得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通知前项之人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结论:C答之所以错,是因为省略了前述的适用前提(未经选任辩护人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02 10: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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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02 10:26 |
goldena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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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ejoe 于 2009-06-01 2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d)刑诉95条第3款。。。。。是选任辩护

补充(D)部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2009-06-02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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