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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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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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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討論(一)
Q: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試問如何評述甲、乙?
【擬答】
一、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此乃相對強制,而非絶對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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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一部分引用相對、絕對強制並非妥適,二部分對阻卻違法或有責飄忽不定,三部分對甲持槍威脅乙之部分視而不見?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1 10:1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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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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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的想法差不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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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13:5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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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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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他主觀上還是有不作為的可能 且其傷害係故意   客觀上符合條件理論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或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風險於具體事件中實現)

其中常態關聯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構成要件該當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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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13:58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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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01 13: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充一下 他主觀上還是有不作為的可能 且其傷害係故意   客觀上符合條件理論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或客觀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風險於具體事件中實現)

其中常態關聯性等要件亦符合所以構成要件該當應該沒問題

扯太遠了,因果歸責並不是本題討論的重點
解題,當視題目之爭點為之?問什麼答什麼。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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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指出他人缺失,可惜未明確指出本題所謂之爭點為何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1 17:09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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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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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各位大大指點^^小女子畢竟還在學習^^ 表情 表情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1 20:56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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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oak811大大
小弟認為 不管是啥題目都要從構成要件開始喔
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話就不用討論違法性了
而且解題重在體系一貫
從構成要件開始會比較完整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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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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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23:3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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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應成立277的間接正犯.但不是學說所言的正犯後正犯,
乙是277的正犯沒錯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為
被甲威脅.而對丙為傷害行為無自決定權主權.因乙之行為被
甲所支配(間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說採依之行為
因對丙之傷害無自主決定權.於構成要件主觀上對丙之傷害
亦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請沿線撕開 表情 )
以上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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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得當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02 14:18 |
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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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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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正犯後正犯係指行為人欲侵害某特定法益而利用其他不知情人為之,惟背利用人本來心中就有侵害
某法益之念頭。例如護士甲想殺懷恨已久的病患乙,同時醫師甲剛好也想殺乙,醫師乙想要借刀殺人調包
毒藥讓護士甲注射,病患乙因被注射毒藥身亡,醫師並不知道護士也想殺乙,兩人之間沒有犯意聯絡,
只是湊巧。此時醫師乙就是正犯後正犯,或稱正犯旁正犯。(德國實例)

另外此題小弟見解,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乙因甲支持槍威脅,喪失自由意志行為,主觀上已無故意或過失自主權,
連刑277構成要件都不成立,無須討論犯罪三階檢驗。

甲對丙為間接共犯,成立刑277第一項
甲對乙成立刑304,此為開放性構成要件,還須討論目的.手段.目的與手段之關聯性
一題意手段目的都不合法,304成立.


個人見解


所謂間接共犯就是我筆誤......拍謝,刑法裡面沒有間接
共犯這東西表情


[ 此文章被寂樂在2009-06-02 22:2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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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釋甚為清楚,但末段以「間接共犯」名詞說明,似有未恰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2 18:13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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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6-02 14: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三、甲應成立277的間接正犯.但不是學說所言的正犯後正犯,
乙是277的正犯沒錯但依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罪.主要是因為
被甲威脅.而對丙為傷害行為無自決定權主權.因乙之行為被
甲所支配(間接正犯).依不成立犯罪:惟.亦有一說採依之行為
因對丙之傷害無自主決定權.於構成要件主觀上對丙之傷害
亦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表情

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真的沒故意嗎?真的是第一階就排除嗎?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進而實施為已足。
本題中,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都K人了,那A
說沒故意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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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02 18:1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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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ak811 於 2009-06-02 18: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無故意也無過失(刑法12)應此於犯罪第一階排除?
真的沒故意嗎?真的是第一階就排除嗎?
吾人有不同之解!
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進而實施為已足。
本題中,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都K人了,那A
說沒故意 >”<表情



這一說:是因為乙只是甲的一顆棋子.沒有"思想".只任由下棋者擺佈.
就算乙傷了丙.他也只是甲的手腳.由甲發號司令
這說我也覺得新奇.所以拿來看當回覆大家會有何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2 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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