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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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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前辈们安安

某题: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有2种版本参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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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0 10:11 |
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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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20 10:11 发表的 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到引言文
前辈们安安

某题: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有2种版本参考书均认此解!论其确能立即终止侵害,并符合适当性及必要性.
但打断其脚何以能属所有有效阻止侵害手段中损害最小者?

关于此题如何论其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正当防卫的主观防卫意思要以比例原则
偷窃固然可恶但无打断脚的必要
故此乃防卫过当
可能造成重伤罪但可减轻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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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0 18:58 |
sazo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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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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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于 2009-05-20 10:11 发表的 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到引言文
前辈们安安

某题: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算正当防卫.

有2种版本参考书均认此解!论其确能立即终止侵害,并符合适当性及必要性.
但打断其脚何以能属所有有效阻止侵害手段中损害最小者?

关于此题如何论其正当防卫是否过当?


我不是前辈,但我也跟你说声安安。呵呵。
关于防卫是否过当,根据我的老师教导的是表情 ,必须依照「社会相容性」,然后以「个案」来判断。
也就是要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状况、行为时的情态、客观环境、因果关系等等许多因数来综合判断,所以同样是一个偷窃而出于防卫打断小偷的脚,发生在不同的个案里,效果是不同的。
社会相容性,就是在一般的情况下,社会伦理规范或社会大众所能容许的范围。这个,就要自己判断了。

你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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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5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20 21:0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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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就自己判断吧
没有所谓的对或错
毕竟打断脚也可以治好阿
而且也可以考量到小偷的情形
完全就看你是怎么论述的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1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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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讨论是否具备相当性(比例原则.法益衡平)

1.正当防卫于防卫行为上须具备相当性.也就是以防卫当时之情状加以判断.
是否具备相当性.且不以防卫之结果上判断是负具备相当性.
2.若该防卫行为所保护之法亦.与反击而侵害之法亦较为之重.亦不逾越社会伦
理所规范亦具背相当性

有无相当性要看情状.有无之必要打断窃贼的脚
1.窃贼持刀错伤害屋主->具备
2.窃贼是卒仔.碰到屋主跪地球饶->不具备
3.窃贼逃跑->若有屋主压制的可能.而为打断腿之行为->不具备
            ->无压制的可能.而打断腿->尚须看案审查
            (是否造成重伤害或逾越社会伦理所中肯之范围须明确)

打断正在行窃者的脚,
1.是正当防卫->打伤行为人的脚得仍得主张
2.但若系为重伤害->防卫过当.减免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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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观念清楚,说明得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21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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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大家冷水
如果法院真如课本上理论的东西
那不用律师了
打第一场官司后
觉得学的不一定完全有用
像这一题空间非常大
比例原则:没错
急遽之间,两人体格,生活习惯,棍子对口袋无法想像的东西都有很大的争点
是正当防卫---绝对没错
过不过当----很难讲
现实的法庭
不会如洛城法网精彩的交叉诘问---很难看到

ps:法院的案子,如天要下雨--由不得人,不是皆准--自由心证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5-21 13:2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21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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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高院检察署:
正当防卫,打死人不赔钱     叶雪鹏(前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
  台南县有一位柯姓县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长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县新营市一家由台糖公司开设的蜜邻超商行抢,当时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职员在当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胁蔡姓店员交出店内财物,蔡姓店员不为所动,没有交付财物给他,柯姓男子竟然用刀把蔡姓店员脸部砍伤,这时身体比柯某壮硕的蔡姓店员不知道那里来的勇气,跳过柜台,舍命与柯某进行搏斗,柯某不敌,钱也不想要了,便夺门而逃,在店门口跨上自己骑来的机车想逃走的时候,蔡姓店员已随后赶到,将他拦腰抱住,口中还大喊:「抢劫,杀人!」一位民众听到后,除了马上报警以外,还赶来协助逮捕凶徒。这时柯某已与蔡姓店员翻滚在地,双方发生强烈扭打,身材较为瘦小的柯某已被蔡姓店员压制在地,手上的尖刀则被踢开在旁,警方赶到时发觉柯某头部已经受伤,便将两人紧急送医救治。后来柯某因头部严重锉伤,导致出血死亡。柯某的母亲认为蔡姓店员防卫过当,对他提出伤害致死的刑事告诉以外,还对台糖公司与蔡姓店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连带损害赔偿新台币三百万元。蔡姓店员所涉的刑事部分,经台南地检署的检察官侦查后认为蔡某所为系属正当防卫,已予不起诉处分;民事诉讼部分也经台南地方法院认为;死者持刀行抢,并将蔡某砍伤,以致双方发生激烈扭打,柯某头部撞及地面或者是撞及货架致死,蔡姓店员在死者的尖刀威胁下,很难清楚判断如何适度防卫,因此难认为是防卫过当。驳回原告所提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方面不服一审的判决,提起第二审的上诉,也被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驳回。对无辜受到死者砍伤的蔡某来说,被砍伤已经够倒楣了,还平白被民事与刑事的官司缠身,到了这时候总算喘了一口大气。
  这新闻闻被曾永盛看到以后,心中想起以前曾经在本栏看到过,殴打他人致死,除了要负起刑事责任以外,还有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这位蔡姓店员虽然被不同的官司缠身,结果都是全身而退。从新闻报导中可以看出,蔡姓店员之所以能够摆脱官司,似乎都是得助于「正当防卫」,不知道正当防卫是何方神圣,会有如此广大的「法」力?
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如果合予正当防卫的要件,在民事上是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防卫行为也不能逾越必要程度,否则还是要负起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 此文章被li997在2009-05-21 09: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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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5-21 09:19 |
高山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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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正正当防卫,我认为是要看情况拉,如果对方持刀械,危害到他人生命,抵抗.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时

那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方已经无能力抵抗或已经被逮,而你还打断他的腿,那就是过失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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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23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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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就是要阻却犯行之必要作为

将犯罪行为人打伤 行为人仍要反抗 伤害被害人
被害人仍可主张正当防卫
不构成罪责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23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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