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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o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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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公務員因公涉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
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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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3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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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太多了
我想是因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98309
打行政訴訟
因公涉訟當然當事人可向所屬機關申請辯護律師
不過限已簽約之律師
其費用是否免費是所屬機關決定
我想既然上法庭就好好針對攻防去研究.斟酌
現在最出名的案子
犯人不是在牢里
不因是否幾位律師而改變 表情
陳長文不是打輸行政訴訟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19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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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roche 於 2009-05-13 23:58 發表的 公務員因公涉訟: 到引言文
對,問題來了,我現在跟政府機關在打的是行政訴訟
怎對方聘請一個大牌(周董請過的)律師在跟我打官司
,主要我百思不得解的地方是行政人員若是依法行政
,何必要找律師來強辯,結果一查法條行政訴訟並沒
有涵蓋在公務員能聘請律師來為他行政行為行辯的範
圍裏面,這樣對方聘請律師來為自己的行政行為行辯
,應算違法了吧,能提出異議嗎?

.......

打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會是公務人員吧
當事人應該是行政機關跟你
行政機關既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和你在訴訟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依法你可以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至於你不請律師是你的事)
行政機關當然也可以請啊
所以這個跟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是無關的
法律依據在行政訴訟法第49條
所以個人認為行政機關請律師打行政訴訟
並無違法之處表情



另外律師是訴訟代理人
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沒有所謂強辯的問題
是在訴訟上主張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
以及訴訟上的攻防、言詞辯論等
這些都是當事人訴訟上的權利
你有這些權利,對方也有!表情
 


認同樓上版大的看法
專心打你的訴訟吧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0:37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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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2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49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
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
用之。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0:39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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