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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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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事訴訟法疑義
第296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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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u.tony在2009-04-28 10:13重新編輯 ]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6 23:01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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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你的基本概念不足,首先停止審判分有兩種
一種是『應』停止審判;一種則是『得』停止審判
而刑事訴訟法第296條是『得』停止審判
法官有裁量之權限;停止與否法官自行斟酌;
反之,應停止審判而不停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法條既然說無重大關係那不表示兩者已經沒牽連了~那幹麻還要停止審判
要知道,有些案件一拖就是數十年,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盡速結案
也有可能甲法官之案件證據俱全,而乙法官雖然是重罪之案件,但案情陷入疑雲
故甲法官可以不停止審判,反之亦然。
不知道這樣你能不能了解我的意思....表達能力甚差,,看不懂別見怪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我也只是考生)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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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本問題重點在「刑」,而非「牽連」。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6 23:3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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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如果再2個法院中.對相同的被告犯不同之案件.罪名個別起訴.而於甲乙法院繫屬時
甲法院審姦殺犯之案件.而已達到判處死刑之可能
乙法院審竊盜罪.該本案尚未審理完畢
乙法院依第296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會停止審判是可能因為於甲法院若判處極刑.該竊盜罪
之處罰已無實益.

類似刑事訴訟法254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
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7 02: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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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原則上無誤,好比說:被告可能被判處數個死刑或合計上百年徒刑,另於聚眾賭博部分,則......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6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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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條文於修法前原係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故規定認為本罪無庸科刑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修法後於第302條,卻把第296條原有之免訴判決事由刪除,此將導致他罪判決確定後(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法院無從諭知免訴,而須繼續審判之困。此亦與當初立法之訴訟經濟考量有違。

PS.請看清楚條文,是“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不是“案件無重大關係或無相牽連“。考試不能粗心喔!

舊法第294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無庸科刑者。

新法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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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指正缺失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7 01:37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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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大大的提供,對刑訴296我又有了更深的體會,感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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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7 07:54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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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大家的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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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8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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