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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竊殺
某甲侵入住宅行竊,為事主某乙發覺而逃,某乙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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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4 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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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1.本罪所保護住所之家宅權.安寧權.隱私權與自由權.題中.客觀上甲侵入住宅之行為.未經他人之同意.
而占擅自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以侵害他人之家宅權.安寧權.隱私權與自由權.主觀上基為故意.論其刑
法306構成要件該當
2.阻卻違法事由.具有責任故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二.甲之行為可能論及刑法321之加重竊盜罪未遂.逕而應準強盜罪.而成立加重強盜未遂罪
1.題中.某甲侵入住宅行竊.為事主某乙發覺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及某乙先後下樓追捕.某甲為脫兔逮捕.
持刀先將某丙殺死.某乙繼之追到.亦被殺未死.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20竊盜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亦有
意圖而為之故成立本罪
2.題中.甲以持刀之行為以侵害到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使法益受到侵害之風險提升.致直接危險性.
故成立刑法321之加重強盜罪
3.題中.某甲為脫兔逮捕.持刀先將某丙殺死之行為.符合準強盜罪中.行為人為求拖免逮捕.而對他人施
予強暴脅迫.使他人難以抗拒之行為依大法官釋字630號解釋參照.故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28之強盜罪
4.題中.甲持刀之行為論其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5.上開所述.甲之行為因論以刑法330之加重強盜罪.主觀上亦有意圖.為題中甲之行為未明示以支配
他人之動產.故僅論以刑法330重強盜未遂罪

三.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332強盜殺人罪:
1.刑法332條之強盜殺人罪之際未遂之標準.乃對於強盜本罪是否為既遂.若殺人罪既遂對其殺人行為固
不待論強盜既遂或未遂.皆成立強盜殺人罪:反之.殺人未遂時與強盜既遂或未遂.以刑法50條數最併罰
2.題中.以前開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既遂罪

四.題中.甲對丙之行為.客觀上侵害丙之生命法益.主觀上基於故意.故成立殺人罪

五.甲對乙之行為是否成立殺人未遂?
1.題中.某甲為脫兔逮捕.持刀先將某丙殺死.某乙繼之追到.亦被殺未死.客觀上甲持刀之行為.是否
符合著手殺乙之行為?.其甲之主觀上是否具備殺乙之故意?
2.故.基於刑法之兼抑思想.甲之行為不成立殺人未遂

六.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06.刑法332乃數行為侵害數法益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6 22: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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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9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陳述有理,但於三不成立刑332所述與實務通說見解不同,卻未見深入解釋,另於五之部分,論述未能依題旨明確作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5 15:10 |
chang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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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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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客觀上,甲未得乙之同意,亦無正當理由進入乙宅,主觀上,甲對侵入住宅之違法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有侵入住宅故意,其行為欠缺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可能成立竊盜未遂罪:
依題示甲進入住宅行竊,客觀上,甲有竊取他人之物行為,主觀上,甲認識其行為係竊取他人之物而決意行之,有竊盜故意,其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與罪責,惟甲於行竊時為事主發現而未得手,屬於竊盜未遂,論以刑法第320條第3項竊盜未遂罪。

三、某甲可能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
刑法321條規定,觸犯竊盜罪,且攜有凶器作案等6項特定犯行時,將涉及加重竊盜罪。本題甲行竊被發覺,脫免逮補時有持刀殺死傷乙丙之行為,惟依題示並未顯示甲之刀械係於竊盜時即攜帶作案,或是逃走時臨時拾起使用,依罪疑唯輕,無法認定甲觸犯竊盜罪時即攜有凶器,故本罪不成立。

四、某甲可能成立準強盜罪: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對於本罪之既未遂之標準,有下列不同見解:
(一)甲說: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為準。
(二)乙說:以是否遂行其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證據之結果為準。
(三)丙說:以是否取得財物為準。
(四)丁說:以強暴、脅迫是否既遂為準。
實務認為,本罪之既未遂,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為準。惟學界通說認為,原則上不論竊盜罪是否既遂,均可成立本罪。管見認同學界通說見解。準此,本案甲於行竊時,為事主某乙發覺,某乙及其子某丙追捕時,甲為脫免逮捕,當場持刀將乙殺傷、將丙殺死,客觀要件該當,主觀上亦有犯意,甲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五、某甲可能成立強盜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
(一)依上述某甲成立準強盜罪,且其持刀殺丙為故意殺人既遂之行為,刑法第332條第4款另設有強盜而殺人之結合犯規定,應依第332條第四款論以強盜殺人罪。
(二)甲殺乙之行為未遂,惟依刑法332條並未論殺人未遂之罪責,則甲殺傷某乙之行為應另論以準強盜罪及殺人未遂罪,從一重論以殺人未遂罪。

六、競合:
(一)甲所犯之「侵入住宅罪」及「竊盜未遂罪」,兩者係基於同一行為事實觸犯數罪,依刑法55條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竊盜未遂罪。至甲所犯準強盜罪係竊盜行為後所犯,兩者為不同之行為意思,應另行論罪。
(二)甲殺死某丙,成立強盜殺人罪,殺傷某乙,成立殺人未遂罪,為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依刑法50條為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七、結論:
甲之行為成立竊盜未遂罪,強盜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已修改競合(一)部分內容)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7 01:3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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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過程頗有條理,惟於競合(一)部分,所持理由殊難令人信服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5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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