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4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LTIS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8條:....得依強制執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09 01:26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某甲因積欠國家600萬的稅款,且該員也沒有要繳納的誠意,故國稅局
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某甲的財產假設有:500萬台積電的股票及存款100萬。然而執行處在
執行後,出現了乙自稱是甲的朋友,乙說可以証明500萬台積電股票有
300萬是他的。
這個乙,就是第三人,對吧
來.....18條我們來全部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本是相對人可以聲明異議,現在因為合資關係,竟然允許第三人聲明異議
所以乙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聲明異議之訴。
就是因為細則第18條說的。
這樣明白了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9 09:58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我們看看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本題所提及者係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者,謂第三人主張就執行標的物有防止讓與或交付之權利(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及典權等四種權利存在者),而請求以判決排除或撤銷強制執行之訴。比如查封甲之財產,卻將乙之財產誤指為甲之財產而查封,乙(原告)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被告)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甲否認查封物為乙所有,乙亦可將甲並列被告,而依民事訴訟提起主張其所有權之訴。

詳請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張登科.強制執行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4:42 |
ALTIS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輸入引言 謝謝almasy0311,kb19791109兩位先進的詳解,多謝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1 22:19 |
ALTIS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另一問題:
集會遊行法34條所處罰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為何不是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1 23:5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婀,看著您這個問題,剛剛著實讓我不明就理的愣了一下。

集會遊行法第34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不過就在翻閱著行政執行法時,突然想起該法有附則。

行政執行法第42條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又此係基於程序從新原則。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12 01:31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2 01: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