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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yi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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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8初等法绪一题请教
(b) 甲乙二人共有一辆汽車,但该汽車遭丙纵火焚毁,甲乙对丙所享有之损害赔偿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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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06 07:0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1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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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有债权b准共有债权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8143
c連带债权(民法283)
d区分所有债权
属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06 07:0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3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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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去考的时候也错
考选部给的答案好像是B欸
可是我还是不知道为什么
我一直以为是共有债权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3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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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名义没有,却实质上拥有
我猜因为监理所不会登记全部的人



(没把握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03 14:11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3 13: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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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共有债权,权利共有的话其实应该是准共有,以与物的共有做区别,不过一般大家都是说债权之准共有,而很少说准共有债权的,题目用词好像也不是很精准。

另外实务上还有公同共有债权。

数人有同一债权,而如果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之一人为全部之给付   连带债权

不可以向一人为全部之给付者又分

而该债权如果给付是不可以分者     不可分债权(仅得请求向债权人全体为给付)
而该债权如果给付是可以分者         可分债权(按应有部分或比例向各债权人为给付)
债权之准共有就是可分债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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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3 13:27 |
yinyi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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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们的解说~~!!

但是这题为什么不能选连带债权呢? @@"
丙如果向甲乙任一人赔偿 则赔偿义务就免除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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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4:10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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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讨厌喔....
一堆东西都很像!!
读书读到都快精神耗弱了, 希望我的脑袋可以跟郑文龙大律师交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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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定会BC都给分= =
我记得补习班老师解题是解C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17: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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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能向其中一人为全部之给付阿,所以不会是连带债权(连带债权就是允许债务人向一人为全部之给付)!!

假设机车值10万,当初甲乙两人是一人一半,如果丙把10万全赔给甲,那对乙当然不公平啊(乙要再去跟甲请求可能会对乙有不利),所以法律没有规定得以成立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的成立要以法定或意定的方式,在此既没有法律规定得以成立连带债权,而当事人间又无成立连带债权的意思合致,所以不会是连带债权。

要判断是不是属于某个法律上的类型,可以这样去想,如果现在把他划分成这个类型时,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如果不公平,那就可能不是属于这个类型。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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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inyin75 于 2009-03-04 14: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是这题为什么不能选连带债权呢? @@"

丙如果向甲乙任一人赔偿 则赔偿义务就免除了吧!? ><?

依据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364号判例:
【所谓连带债权,系指多数债权人有同一目的之数个债权,得各自或共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而债务人对于其中任何一人为全部给付即可消灭其债务而言......。】之见解,连带债权的特色在于【债务人对于其中任何一人为全部给付即可消灭其债务】,而且连带债权必须由法定或意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而本题,甲乙对丙之债权系由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而且基于【债之相对性】及【债之独立性】,丙如果向甲乙任何一个人赔偿,其赔偿义务并不会消灭,因此,题示之丙既然对甲乙所共有之汽车纵火焚毁,则丙对甲及乙各负有赔偿义务,此项义务是:丙对甲一个赔偿义务+丙对乙一个赔偿义务(这两个债之关系是各自独立的),而丙对甲乙两人之两个赔偿义务加起来的总赔偿额为该整台汽车的价值,在此不能把【赔偿义务】(两个债之关系)与【总赔偿额】给搞混了。

是故,丙对甲赔偿(只消灭了一个债之关系),即使是给付了全部的汽车费用,也不会消灭丙对乙仍负有赔偿之义务(另一个债之关系),这是因为丙对甲乙各负有赔偿义务,此两项赔偿义务之债之关系是分别而独立的。

而丙多付给甲的赔偿额会使甲构成不当得利,但却仍然不会消灭其对乙之赔偿义务。因为甲乙只是共有关系,并非法定或意定之连带关系。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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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5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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