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關於動產佔有的問題*(無主物先佔)
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動產跟無主物先佔的問題!

我記得有一條提到,如果說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動產時,其所得一人一半,

假設說:某人挖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07 12:58 |
kylgoi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見解
土地所有人說'不要了'
該破爛的花瓶就已屬該某人所有
土地所有人無權主張價金他有一半的權利
因為土地所有人己拋棄其權力在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07 15:16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是~因為是口頭約定~又無其他人可作證!

這樣的話~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主張「他不知情」

來對抗呢?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07 16:56 |
Spsb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可以討論口頭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也可以討論意思表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不要討論「證據」面的東西,例如有無人可證明、見證,因為這不是「法律」的範疇,尤其針對考試及理論的推演上,請假設證據力百分之百。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Spsb法律服務&資訊網站~
ILF網路法律論壇:http://www.ilf-tw.com/
ILF網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08 00:52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實際情形來說~

通常挖東西的時候,大部分不會有很多人~

通常是1-2人(挖掘人&土地所有權人)

所以我覺得這種情形很容易發生~所以才有這個問題...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08 14:25 |
finalos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處理物權法的時候,請僅記一個大原則,物權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關於物權的得喪變更,原則上均依民法物權篇之規定,

本案,開版者提到「在他人土地上,挖到動產時,其所得一人一半」,相關規定,
係在民法第808。

其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講白話一點來說,就是挖到並且拿到的那個人,才受本條文之保護。

又本案土地所有提到「口頭表示說.它不要了」,依民法第764條之規定,物權因拋棄而消滅,
本案地主原本取得花瓶一半之所有權,如今他表示不要了,其對於花瓶所有權旋即消滅,

因此地主若事後反悔,再欲主張100萬之一金價金,是沒有法律上之請求權的......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2-09 23:18 |
準國考生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




改變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氣??

答案是.....無解!!!

但是,改變他人的一生~卻只需要一瞬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12-12 12:2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2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