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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n1234
级别:
小人物
x2
x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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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问题讨论] 法学问题...烦请解惑..
最近很多名人被羁押...
很想知道....
被羁押后..如果最后判无罪........
那么..被羁押人...可以有什么..后续的动作....
麻烦解惑...
x
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10 11:13 |
elynnshi
级别:
小人物
x32
x42
分享:
▲
▼
这些人就可以跟国家请款啰
申请冤狱赔偿
尽人事听天命
不再刻意强求
不再执取有无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0-12 00:57 |
地中海蔚蓝
级别:
小人物
x49
x63
分享:
▲
▼
Q~羁押后判无罪 该如何?
依冤狱赔偿法规定 可请求国家赔偿 但是要符合以下之条件情事
第1条
依刑事诉讼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
得依本法请求国家赔偿:
一 不起诉处分或无罪之判决确定前,曾受羁押者。
二 依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判决无罪确定前,曾受羁押或刑之执行者。
不依前项法令之羁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请求国家赔偿。
第2条
受不起诉处分或无罪之宣告,曾受羁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赔偿:
一 因刑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事由者。
二 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应施以保安处分者。
三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行为,致受羁押或刑之执行者。
四 因判决合并处罚之一部受无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
五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及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为不起诉处分者。
六 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受不起诉处分时,如有
证据足认为无该事由即应起诉者。
第3 条
羁押及徒刑或拘役执行之赔偿,依其羁押或执行之日数,以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罚金执行之赔偿,应依已缴罚金加倍附加利息返还之。
易服劳役执行之赔偿,准用第一项规定支付之。
没收物执行之赔偿,除应销毁者外,应返还之;其已拍卖者,应支付与卖
得价金加倍之金额,并附加利息。
死刑执行之赔偿,除其羁押依第一项规定赔偿外,并支付新台币五百万元
以上一千万元以下之抚慰金。
羁押之日数,应自拘捕时起算。
SO...只要是符合第一条之条件 而没有第二条所规定的情事
就可以申请每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赔偿
Q~后续??
第 4 条
冤狱赔偿,由原处分或判决无罪机关管辖。但依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赔偿者,
由所属地方法院管辖
。
赔偿声请人不服前项机关之决定,
得声请司法院冤狱赔偿覆议委员会覆议
-----------------------
以上是个人一点浅见~~希望可以解决您的疑惑
若有不足之处大家帮忙补充指教唷^^"
[ 此文章被地中海蔚蓝在2008-10-12 02:32重新编辑 ]
x
1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0-12 02:27 |
clarkhuang
级别:
小有名气
x38
x463
分享:
▲
基本上很少以无罪为前提,都是有罪心证才会判准羁押声请,所以这是两相矛盾的!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12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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