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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longsky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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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關於行政訴訟的種類及訴願前置
這次的地特,行政法、行政程序、行政訴訟~
實在讓我頭痛了!
請問大家二個問題~能為小弟指點迷津~

目前新法只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需"訴願前置"!

問題一:
但行政程序法第一○九條又說:「撤銷訴訟亦可免除訴願前置」~
那撤銷訴訟究竟 如何才可免除訴願前置呢?

問題二:
課予義務訴訟(又稱特別給付訴訟)所謂的"法令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它的法令期間是多久呢?


另外:
此次地特五等的法意第7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申請為之。
B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皆應為掛號。
C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者,以行政機關為送達人; 其交至郵政機關送達,以郵政機關為送達人。
D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送達得僅向一人為之。

此題答案補習班是答 D ,
但是 B 答案應該也沒錯吧!!
大家認為呢?

謝謝大家的回答~


[ 此文章被cloudlongsky在2007-12-25 10:0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5 10:00 |
cas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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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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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行政程序法§109指的是不服經"聽證"所作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可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

問題二
請參閱 訴願法§2: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問題三
地特五等的法意第7題的選項B非正確答案
請參閱行政程序法§68第三項: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25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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