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6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黑暗正义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讨海人讨海人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0 鲜花 x2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健康] [转帖]评估经血量 避免贫血不孕
评估经血量
避免贫血不孕 2005年01月20日 转载自苹果日报新闻网


--------------------------------------------------------------------------------

经血过多是造成妇女贫血的最重要原因,然而经血过少也有可能造成日后不孕。对于多数女生而言,要判断月经量是否正常,实在有点困难,林口长庚医院妇产部李奇龙医师建议,可根据卫生棉的使用状况,以积分法来计算经血量,客观判定自己是否有经血过多或过少的症状。
报导╱陈宛 摄影╱施伟平




妇女正常的月经是每月来一次,每次来的时间是3到5天,而且没有超过10元铜板的血块为正常量。月经周期虽以每月来潮一次为原则,但25天至40天一次的月经都算正常。有些女生月经来潮时出血颇为规则,但是周期的间隔可能是20天就来一次,这种情况称为月经过频,这也是造成贫血的原因之一。有的女生月经次数相当少,每40至50天来一次,这种称为月经过稀症。
正常女生的月经总出血量约为35至80cc,若月经周期超过7天、或经血超过80cc者,都是经血过量。然而,假如用是否超过7天或经血量是否超过80cc来计算,会让相当多的女生无所适从,因为有些人的月经来潮时间虽长,但最后几天的经血相当少,仅是咖啡色的分泌物,这并不算是月经过多症;也有些人月经周期只有3至4天,但经血却像开水龙头般大量,如果纯粹按照天数来定义是正常的,但实际却已达经血过量。


发生的原因
经血量过多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子宫肌瘤、子宫收缩不良、子宫内膜病变或癌细胞破坏血管等,另外怀孕期的不正常出血或流产也会造成突然间的经血量过多。以下介绍一种比较客观的经血测量方法,是利用计分来推算经血是否适量。


计算方法
卫生棉使用量
在月经来潮时,将使用的卫生棉数量乘以经量积分,再加上血块发生的多寡总和,就是总经量的分数。一般2至3小时更换一次卫生棉,最长不超过4小时,学会这样客观的评比,女生可在月经周期里自行计算月经量。
建议可将一般卫生棉吸收层以类似九宫格的方式分割,方便检查计算。


结果
100分以上 有经血过多的现象,必须到妇产科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80至99分 加强摄取铁质食物,避免贫血。
60至79分 应自我警觉,尽量增加铁质摄取。
20至59分 经血量在正常范围。
20分以下 经血过少,应至妇产科
检查卵巢功能是否正常。




举例
某人本次生理期一共使用卫生棉24块,4块是中央地区有浸润,16块是四分之一浸润,4块为完全浸润,其中两片有大于10元硬币的血块。


推算计分
中央地区浸润4块:4×1分=4分
四分之一浸润16块:16×5分=80分
完全浸润4块:4×20分=80分
两片大于10元硬币:2×5分=10分
总合174分,表示经血量超过80cc,应该接受进一步治疗。


不适症状
体力差疲倦感
以下是经血过多容易出现的症状,平常注意是否常发生,配合经血量的计算,早发现经血过多症早治疗。

   
常常感到疲倦、抵抗力低、食量虽大体力却不好。  
   
 
容易有湿疹、霉菌感染或传染性滴虫,平常应注意保持阴部清洁卫生,可使用专业清洁用品加强护理。  

 
发生缺铁性的贫血症状如头晕;因血红素不足、细胞携氧能力欠佳,则也容易发生高山症。  
   
   
由于血液量流失,无法维持身体正常的渗透压力,造成细胞的水分跑到组织间隙中而产生水肿。  



注意
一般经血过少,较不会产生不适症状,不过,若月经来时会剧烈疼痛,则要请医师检查是否为经血逆流导致的经血量过少,若计画怀孕的妇女,月经过少则应进一步治疗,以免受精卵胚胎不易着床。

 
   
林口长庚医院妇产部
主治医师李奇龙  

医师叮咛
检查子宫腔
有些女生因经期的问题难于启齿,其实,这和其他病症看医生一样,当发现身体有毛病,必须谘询医生,才可检查并治愈。若经量过多产生贫血,可透过验血检查血红素浓度,作为诊断的参考,另外可进一步做子宫镜检查,确诊是否为子宫病变所引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5-01-20 11: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7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