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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03 14:56 发表的 刑法一问(旧题目仍有不解之处)^^: 最后回答的朋友说:「甲应成立321条第一项第一款与271条第一项,并实质竞合」271???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了一般来说,小偷与屋主相见,发生打斗,会被论为有「杀人的犯意」吗?我想明白一下,毕竟参考如果落差太大,那就变的没意义了呢,呵呵真的是271+321吗?321我能接受,但论271会不会太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