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10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实例题练习

【角色】
父亲甲
大儿子乙
小儿子丙
【剧情一】
父亲甲见其大儿子乙因争夺玩具而殴打小儿子丙,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5 11:38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11:1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可能成立277不作为犯
2.甲无罪.


[冰咖啡] 清清嗓子唱起歌来
动作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3-15 16:3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5 14:2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277之不作为
2甲320之不作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16:2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父亲甲见其大儿子乙因争夺玩具而殴打小儿子丙,却冷眼旁观不予制止,造成丙受到轻伤。
1.有学说认为,甲应成立刑法第277条第1项普通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2.惟管见以为,间接正犯应只限以积极的作为控制整个犯罪行为过程。本题中,甲对丙具有保证人身分(保护者保证\依法令\民1084II),见丙受到伤害,能防止而不防止,故应成立伤害罪的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间接正犯)
父亲甲带其13岁的大儿子乙去逛百货公司,见乙私自将一盒变形金刚模型偷藏进背包而不加以阻止。最后结帐时被店员发现报警。
乙偷窃之行为具窃盗罪(320I)之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但因无责任能力而不成立本罪。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督义务,故甲在现场放任其未成年儿子乙偷窃,应成立窃盗罪之不作为帮助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20: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以第二题说明不作为帮助想想看他的构成要件:
 1以不作为方式成立犯
 2若为不作为,一定先会有保证人地位
二这就是不作为帮助犯,但是想想看不作为犯之正犯!
 1以不作为成立犯罪
 2一定有保证人地位
三发现了吗!!既然会有保证人地位者,以不作为之行为构成作为犯相同
 之犯罪行为结果!!;易言之,既然有保证人地位而为不作为,应该是
 直接正犯啦好样不是不作为帮助犯喔!依愚见认为,其实本案中的甲是
 有身分上之重叠不作为帮助与不作为之直接正犯
四适用看看以不作为窃盗罪:
 1刑法320条之窃盗罪:意图"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喔~~
  这样甚是明白,甲父以不作为之行为窃盗,以意图已知不法所有,职是
  这不就是成立不作为窃盗
 2甲父与乙子没有28条犯意之联络行为之分担,所以甲乙各为单独正犯
  ;反之,纵然是共同正犯最高法院说,无责任能力之人或限制能力之人
  的共同犯罪行为者,不是人所以不计入共同正犯
五甲乙之刑责
 1甲320窃盗罪之不作为犯(因为认定为单独正犯,故毋庸是用少事法
  85条加重其刑1/2)
 2乙之行为不成立犯罪(欠缺责任),但依刑法86条付与感化教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20:2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另参94年台上字第2822号判决

节录
「复按帮助犯帮助行为之方式,固无限制,包括积极之作为及消极之不作为,其中消极之不作为,必须在法律上有防止他人为犯罪行为之义务,竟违反防止义务,能防止而故意不予防止,以助成他人犯罪结果之发生,始负不作为帮助犯刑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5 20:5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假如甲带乙去逛百货公司.乙看丁不顺眼.
乙打丁一拳.请问甲会成立不作为犯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5 21:0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个人的疑问是
1.父对子的"人"有保护的义务
2.而父对子的"行为"有负监督的义务吗??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5 22:2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5 2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个人的疑问是
1.父对子的"人"有保护的义务
2.而父对子的"行为"有负监督的义务吗??
表情


我是自己这样看,某种程度上无责任能力之人视为『财产或物』
与带狗出去散步,应负责监督保证防止狗咬人那题型很类似
父对子本应有监督保证,确任由侵害别人财产法益
显有"不作为"之行为~应为320不作为犯没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6 03:4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一下林山田老师的对于「不作为犯vs帮助犯的见解」
(10版下p.131)
帮助行为固以积极作为居多,但亦可能系消极的不作为,只要帮助者具有保证人地位,例如为他人保管财务,知有窃贼正在行窃,故意不加闻问,便利窃贼遂行犯罪者,应成立窃盗罪的帮助犯。
(10版下p.281)
原则上,不作为行为人只能成立正犯,但在下述情形中,却只能成立帮助犯。实例如下:
例42:父亲A发现其子B与其女C从事性交行为,却不加以阻止。
      因血亲为性交罪(230)系属亲手犯,非亲手实施的A,只能成立该罪的不作为帮助犯。
例43:父亲A发现未成年儿子B窃盗他人财物,却不加以阻止。
      A只能成立窃盗罪的不作为帮助犯。因为当A积极帮助,也只能成立帮助,故不应其消极不防止的不作为
      转变成正犯。


所以(原则上)不作为 + 保证人地位 = 正犯 or 帮助犯 ?!
从上述无从得知(林山田老师知见解似有矛盾之处?!)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07:1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8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