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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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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练习
甲以不同(名称,网站,大学法律系或研究所,及留学回国,男或女)不同组合出现在网路上,不知情的乙,丙,丁等人误以其为留洋女生,与之电邮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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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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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4 19:50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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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7 条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60 年台上字第 633 号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固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请求回复其损害,但其请求回复之损害,以被诉犯罪事实所生之损害为限,否则纵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得于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为此请求。
ANS1:故丙丁是否可为附民原告,须视检察官起诉之犯罪事实而定,如果起诉书并未提及甲诈骗丙丁之犯罪事实,则丙丁不得为附民原告。
第 506 条
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者,对于其附带民事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但应受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限制。
前项上诉,由民事庭审理之。
ANS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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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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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4 22:20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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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乙告诉效力,仅事实,
2,起诉效力主观仅及甲,是否论及丙丁之被害事实?(另一个同一案件)
3,甲为一行为,则就乙部分起诉,为单一案件,效力及于浅在的丙丁部分?(法院认为一行为时,单一案件时,则在乙的被害事实刑事程序审理下,丙丁可附民,亦应就丙丁部分审理刑事部分.)
4,若甲为数行为,则各自独立,因而不可搭便车.(法院认为数行为时,则驳回丙丁,并主动移送侦查)
二,附民制度与刑诉程序的结合与独立性
1,附民原则上应视为单独的诉讼标的,故具有独立性,而仅依刑事程序和准用民事程序由刑事庭审理.
2,因有独立性,故刑事有罪,而不得上第三审案件,附民有上第三审时,应得上诉第三审,保障诉讼权.两程序分离.
3,所以刑诉506法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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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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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05 00:10 |
fe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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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起诉 对被告,犯罪事实及法院产生的效力
废除连续犯后--原"法律上一罪"之事实 现用"数罪并罚"之事实
一若以数罪并罚之事实认定仅就其中一个犯罪事实起诉,
纵法院于审理中发见其他之犯罪事实,亦不得加以审理
检察官仅就一部事实起诉(乙)起诉部分有罪,未经起诉部分虽应为有罪判决,
但两者并无审判不可分之关系
法院审理效力不及于丙丁
检察官得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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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路更远
马蹄成了蝴蝶
弯弓射箭,走过绿林
我是那上应考而不读书的书生
来洛阳是为求看你的倒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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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2-14 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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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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