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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obu131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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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被繼承人前次繼承的遺產是否算在遺產內
請問被繼承人(死亡者)前次繼承的遺產是否算在遺產內
因為稅務法有一條 若無報遺產稅 這筆遺產必須納入遺產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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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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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 ,A 的母親死了 , A領到一筆500萬的遺產
之後500萬花光了 但是"沒有"報遺產稅
假設欠稅250萬』

這是個蠻奇怪的問題?

1.既然很明確500萬是『遺產』,誰用的誰就有責任償還債務,包含公法上及私法上的債務。
2.如果遺產是500萬,遺產稅就不會是250萬。那麼250萬應該是其他稅款,那麼是否含在500萬裡面呢?
  也就是說,是扣掉稅款還有遺產500萬,還是說總數500萬,但還有250萬稅款未繳?
3.能夠不用申報遺產而且花光遺產的情形,我能想到的只有被繼承人的遺產全部是現金。但是結果又是欠稅250萬;在沒有申報遺產稅
  又欠稅的情形,我能想到的也只有依職權調查及通知納稅。
  此時繼承人已成為納稅義務人,具有公法上的給付義務,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本來就有應繳稅的義務。
  至於給付義務範圍,本題就題目來說應該還要補充一些事實?

以上,是小的自己想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5 1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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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寶貴意見
2.遺產是500萬 遺產稅250萬,因為是多年前的繼承( 500萬早被A用光了
但用到那不清楚,也就是A的存款0 但是欠稅250萬

250萬是假設數字 因為不知那時稅率是多少 所以稅率以50%來定,

3.我會有這想法是因為稅務法上規定未陳報遺產稅之遺產 再次被繼承時,其值必須加在遺產總額中

而限定繼承是以所得遺產為限 來對債務進行清償

錢在繼承時被A用光了,對B,C來說這錢根本不明去向,所以也無法說明這筆錢跑那去

這時不知是否會被認定為再次被繼承,我的主要徵結在此

而當這500萬的值加到遺產總額中時(因為上一代沒報稅),遺產總額500萬高於250萬, 就得要負擔完整的250萬

但這時明明沒拿到等於要從口袋出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1-25 16: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5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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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民國70年以後發生繼承事件,遺產總額500萬,是免課遺產稅的。
  如果是民國70年以前發生繼承事件,核課期間加追徵時效共12年,也過了稽徵時效。
  怎麼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呢?
2.大大一直將本案導向實際案例,如果真的是實際事件;
  小的反倒是建議大大應將『法律事實』再釐清,因為有許多點都看的出來大大提出來的法律觀念是錯的。
  這裡特別強調『法律事實』是指,這件事裡的某些事,法律是如何看待的。
  例如:就是A的存款0 但是欠稅250萬;對B,C來說這錢根本不明去向。
  這裡的意思就很含糊:
  繼承時點呢?
  限定繼承依法主張了嗎?
  B,C最終的希望為何?
  現在處裡的情形?
  這些都是決定處理這件事的關鍵。
  不知道錢的流向,與不需繳稅很難連接上關係的~~~
  如果都已經被限制出境了,或準備強制執行了,那~~~~~~~
  以上所問的似乎都已經是多餘的了~~~
  改問行政救濟唄,似乎還比較實際一點~~~~~

以上還是小的自己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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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5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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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我不是學法律的 只能自行找法條 所以觀點或法條有錯請多多見諒 與幫忙指正了
A在生前有繼承過一筆500萬的遺產 但A沒有去繳遺產稅 N(用N來代表一個數字好了)

A 死亡時 財產是0 ,A死亡時 A有欠稅 N
而A的繼承人有B跟C

這時B,C 在辦完限定繼承所須程序後 在法律上認定繼承到的遺產是0 還是500萬? 我的問題在這
引申到如果是0 那是否B跟C就不必負擔A以前的欠稅N
如果是500萬那是否B跟C要負擔這以前A的欠稅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5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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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制度『原本』是採概括繼承制度,也就是說繼承人將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有剩的遺產)以及消極遺產(所欠的債務)都一併繼承。
繼承時,並不區分其他人的債權或債務,均一併繼承。也就是說先把所遺財產與債權、債務合併計算後,所剩的才叫遺產。
現行制度採限定繼承制,就是在所繼承遺產利益內負有限責任。換句話說,所遺財產與債權、債務合併計算後,還有賸遺產的,繼承人才進行分配,如果計算後已無遺產或是只剩債務的,不負返還債務的責任。
如果依大大所列事實,A所欠的遺產稅A之債務。繼承人B、C就沒有遺產可以分,就結束了。
但是,限定繼承是98年6月才修訂的內容,所以我才提醒:事實上的繼承時點是不是可以用限定繼承是應該要注意的。

但這僅是就分產分配的部分的處理而已哦~~~

補充要說的是:
1.提醒前面說的事,如果只繼承A母500萬元是免課遺產稅的。在98年以前要課要10萬元遺產稅,以A的情形大概要繼承到1000萬左右
  。要繼承1000萬現金好像不太可能,其必然有不動產,不動產的部分才是要注意的地方,因為可能會涉及刑責的問題。
2.大大連續對相關問題提出數問,回答的人大概都只能針對個別問題內容說明,至於您沒有問到的部分,並不代表不會有問題。
  在此提醒您~~~~

以上還是小的自己亂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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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我現在比較怕的是因為A確定有債務(外面欠款跟欠國家的稅)
而A在10年前有繼承到一筆錢約500萬

那如果債權人查到A在10年前有繼承這筆錢
但B,C 在遺產清冊中沒有列出這筆錢(因為不清楚A將這比錢花那去了)B,C 實際繼承到的的遺產為0

那債權人是在查到這筆錢還有餘款存在並在某個人或地點的實際證明之後才能向我們要債務嗎
還是債權人只要查到A在10年前有繼承這筆錢就可以要求BC說明錢的去向 而BC說不出來時就可以向我們追討欠債權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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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A在10年前有繼承到一筆錢約500萬;
    那如果債權人查到A在10年前有繼承這筆錢,但B,C 在遺產清冊中沒有列出這筆錢(因為不清楚A將這比錢花那去了)B,C 實際繼承到的的遺產為0』
→A在10年前有繼承到多少錢 與 遺產清冊中有沒有列出這筆錢   → 〝沒有關係〞。
  因為B,C只要列出A死亡時的財產總和即可。(即使是十年,我想也沒有人有辦法列出這十年間的收入明細,況且還有減去支出;另外最重要的事法律不管中間的出入,只管結果)

2『那債權人是在查到這筆錢還有餘款存在並在某個人或地點的實際證明之後才能向我們要債務嗎』
債權人是在查到這筆錢 與 餘款存在並在某個人或地點 〝沒有絕對關係〞
法律管的是錢是誰的?不是管錢在哪裡。
在某個人或地點有錢,但錢是誰的呢?是A的才有用啊。而且清償債務還有順序,能不能排到他還不知道咧。
債權人只要證明有債權,不管A有沒有錢,都可以跟A要。A怎麼還是A的事。
如果是『能不能跟我們(指B、C)要債務?』辦完限定繼承,就負有限責任而已,也就是說有賸錢就還,沒賸錢就沒有了。
跟A從出生到死亡之間有多少收入、怎樣的收入沒有關係。

3.債權人只要查到A在10年前有繼承這筆錢就可以要求BC說明錢的去向 而BC說不出來時就可以向我們追討欠債權人的債務?
→完全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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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多謝詳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6 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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