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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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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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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分離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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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2 08:36 |
nxupw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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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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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為企業為尋求短期資金融資,而至票券市場透過票券公司發行之票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1:10 |
nxupw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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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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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持有99.1.1日發行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還是分離扣稅。。稅率10%(過去分離,99年也是分離。)

但如果是營利事業的話,取自99.1.1日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需記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過去分離,現在併入營利事業課稅。)

呃...你的資料都太舊囉....那是99年之前才這樣子。

目前不動產證卷化收入 6% →10%(個人)
金融資產證卷化收入 6%→10%(個人)
短期票卷利息 20→個人10%

目前你要分類的話,是要分為是否為中華民國之個人持有,或是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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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1:32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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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條文的意思是說
那四項一樣是分離課稅,只是扣繳率變成10%了嘛?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這就是短期票卷利息嘛?

可以參考所得稅法14條第4類利息所得, 最後一項有說明何謂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這就是金融資產證卷化、不動產證卷化收入嗎?

是的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那這是什麼??

因現在的金融商品多附有附賣回條款, 約定於賣回日, 發行人需依當初所載之條件, 向持有人買回, 其差額為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這又是什麼種的所得?

可以參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17-3, 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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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2 11:52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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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區分成個人或營利事業的話, 我國目前採分離課稅者個人有 :
一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繳稅款後, 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二.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按 10%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三.中獎獎金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由扣繳義務人按 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額課稅.
四.出售土地之增益 : 出售土地的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之一, 但我國已對其課土地增值稅,為免重複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因此為所得稅的分離課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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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2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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