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960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1162之2 違反1162之1第一項規定的認定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7 06:5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問題: 如何認定違反此規定?
1156不就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開具遺產清冊不就是要式行為,就以有無法院核定遺產清冊就好了嗎?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9 11:36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回答 ,但你誤會了 上面那條是1162之1 而1162之2 則是說違反1162之1
也就是沒有提遺產清冊"同時也沒有依比率 份額" 來還錢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1-24 17: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0 16:29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最討厭的就是-----情節重大(誰知)當然法院說了算
注意重點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1 06:55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回答.但我的問題在於1162之2的認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07:15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條文不能單一去看
立法的程序與技術及立法理由
繼承已改限定繼承所以其重點在第1163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1162的認定也應和1163一齊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1 07:24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好,我擔心的是如果沒提遺產清冊,那麼債權人應清償未清償的部份
就無從界定,這時債權人應清償未清償的部份是以債務的100%去算,
那麼由於我外公名下財產為0,我沒拿到東西,而這時債權人就有理由
經由法院認定我違反1162之1 也就是符合1162之2所規定的情形
這時銀行透過法院對我行使支付命令,而這時我當然會再提供證明說跟本沒遺產而也不會有損失

1.我想問的就是這時法院如何認定符合1162之2
2.是否債權人必須先提出證明"有財產" 而同時未清償?


[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10-01-21 14:3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09:00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我想問的就是這時法院如何認定符合1162之2
這是法院認定的問題,反正你們本誠信原則應沒問題(管遺物是古董,藝術品,日月品)
2.是否債權人必須先提出證明"有財產" 而同時未清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22 08:5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162-2,繼承人沒有報清算,也還了債,但還錯了,其責任如何?
1,如果沒有還債,債權人可以主張就清償限額內取償.
2,還錯了,應給甲5,卻給10,則乙應給10,卻給5,則繼承人要擔責用自己的固有財產5去清償乙,而乙也可以向甲要5.但繼承人不可向甲要5來補自己的.
所以,結論就進到民訴277:
1,沒有清算,且給錯了,由債權人主張(被告的人不主張)
2,告多拿的甲,及繼承人,要求5萬元,(這裡有問題)
2.1預備合併X
2.2,主觀合併O,但其中一個是選擇合併
(即已向乙取回則不能向繼承人要)
(但若向乙取回不能,執行不能,則向繼承人要)
3,所以原PO想的,應是等告了之後,
3.1好的,闡明權外,共通知相關人都訴訟參加
  (等於清算來一次)(好將所有權義清楚)
3.2若差一些,(太忙了),有傳其他債權人,但卻有人不來,則失權效,不能再提撤銷之訴.
結論是打官司
,金額太小則簡易程序,更小是小額程序,或許可以自願調解或和解.(不過若僅甲乙和繼承人三人和解,效力可能不及他債權人,還是會被再告一次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6:20 |
0nobu131e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大家

TO 柏檜大
我主要是問題 是 1162之2 的第一二項 也就是繼承人沒有報清算,但也沒還債
這時是否如上面提的 債權人必須提出證明往生者有明確財產(銀行存款 OR 車 ,房)
因為我手頭上的往生者財產歸戶資料 都是空的 只是想避免後續麻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17:43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1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