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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诉上诉练习4
甲告乙备位诉讼,先位声明a,后位声明b,(按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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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3:0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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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题示,本案为诉之客观预备合并,即法院认为先位请求有理由,则毋庸就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如认先位请求无理由,始能对于备位请求为审理及判决,是本题所称「法院就b判甲胜诉」云云,应指原审法院审理后认a无理由、b有理由而言,先予叙明。

1.1.甲可上诉。甲获胜诉判决,似无上诉利益;惟于本案之情形,因甲就先位声明有被法院认无理由之不利益,故通说采实体不服说,甲仍得上诉。
1.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预备合并诉讼一部上诉,全部发生移审之效力,故a、b均系属于上诉审法院。均先不确定
1.3.法院如认a有理由,应撤销原判决,依a声明为甲胜诉之判决;如认a无理由b有理由,应维持原判决,判决甲败诉;如认a、b均无理由,因乙未上诉,故依不利益变更禁止之原则,仅得维持原判决,不得为更不利于甲之判决。

2.1.乙可上诉。乙败诉,无上诉利益的问题
2.2.a、b均未确定。(附随的一体性/上诉之不可分)
2.3.不利益变更禁止。纵认声明a有理由,亦不得依声明a为判决。若b有理由:乙败诉;若b无理由:乙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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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6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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