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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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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練習
甲攜帶五歲的小孩乙參加公司舉辦的戶外踏青活動,到達目的地後,正當大家忙著生火烤肉時,
甲發現有一位小孩掉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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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1:3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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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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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的客體錯誤?
甲想殺的是乙,但沒有實現.
不作為犯的著手?等價理論..

按故意不作為未遂犯審查:按不作為犯審查或按未遂犯審查?(有無不能犯問題?)
因為結果沒有出現,所以採未遂犯審查:但須引入不作為(須有作為可能和義務)
擬答:
按不能犯是誤無為有之錯誤所生之犯罪未遂行為,根本不發生任何危險,則其客體錯誤,阻卻構成要件,應論不能犯.
查本件甲雖想殺乙,但實為誤甲為乙,而發生其誤以為應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等價,此為重大無知的誤會.
因此甲依刑法26不能犯,不罰.
(這麼寫,是否太精簡了)(不作為=作為等價=人類行為=所以進入審查程序,但阻卻在客觀階)
未遂犯程序:
1結果未出現
2有處罰規定+不能犯+中止犯規定
3著手(客觀TB)(不作為=等價=作為義務和救助可能,在此引入)(誤無為有的客體錯誤)(管見停在此,不罰)
4主觀:故意
5違法:
6罪責:

...........
當然也可採:客體錯誤阻卻故意,但那是誤有為無,對這個有給予結果,而阻卻故意.對無則生未遂.(但這是錯的)
..
以上,請指正!(請原po要回答正確答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2:2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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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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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11-16 11:37 發表的 刑法練習: 到引言文
甲攜帶五歲的小孩乙參加公司舉辦的戶外踏青活動,到達目的地後,正當大家忙著生火烤肉時,
甲發現有一位小孩掉進附近的池塘裡,而乙此時也不在身邊,甲以為掉入水中的小孩是乙,
不過甲心想,平時這麼不聽話,就當沒生過算了,於是當成沒看到而離開。
可是,實際掉進池塘的公司內自己的工作勁敵丙的小孩丁,
不久,丁溺死於池塘中,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1.客觀上不具保證人地位
2.主觀上具不作為的故意

所知重於所犯從其所犯 → 無罪。


表情 以上都是瞎說...只是把腦中的想法打出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3:14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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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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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一下,這題目也只是參考另一題目所改編的
所以我自己也沒有所謂的"正確答案"
而且連考試題目出來,也都只有所謂的"擬答"
所以只是希望有別人的想法可以互相參考

接下來是我自己的想法

甲不為救助的行為造成丁死亡的結果,是否該當故意殺人既遂罪(271 I)?
不作為=作為等價
但甲不具有保證人地位,構成要件不該當
不成立本罪

甲不為救助的行為欲殺死乙,卻未造成乙死亡的結果,是否該當故意殺人未遂罪(271 II)?
甲對乙具有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作為等價
著手,未造成死亡結果
故意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成立本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5:42 |
miffy724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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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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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想法~
甲對丁可能成立294第二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一)客觀構成要件
1.不作為犯
2.無自救力之人
3.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戶外踏青活動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危險共體???我直覺想到戶外踏青在荒郊野外...)

(二)主觀構成要件
1.13條第一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
2.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三)甲對丁成立294第2項 有義務遺棄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四)甲對乙雖有主觀犯意,但未著手實行。刑法基於謙抑原則,不處罰行為人內心之思想,
    故甲對乙不構成犯罪。

以上,有錯請指正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16 16:4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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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團出遊,相互間有無危險共同體?值得研究.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6:5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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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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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棘手的是對保證人地位之誤無為有
加上對一個無履行義務之人以予不作為會跟直接殺人罪等價??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17:12 |
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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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將題目化簡單一下
甲乙為母子。甲誤丁為乙而不救丁,丁死亡。

不成立§271Ⅰ、15
無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
成立§271Ⅱ、25Ⅰ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區別理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6 22:45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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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iffy724 於 2009-11-16 16: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是我的想法~
甲對丁可能成立294第二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一)客觀構成要件
1.不作為犯
2.無自救力之人
3.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戶外踏青活動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危險共體???我直覺想到戶外踏青在荒郊野外...)

(二)主觀構成要件
1.13條第一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直接故意
2.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三)甲對丁成立294第2項 有義務遺棄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四)甲對乙雖有主觀犯意,但未著手實行。刑法基於謙抑原則,不處罰行為人內心之思想,
    故甲對乙不構成犯罪。


為什麼一個不為救助的不作為,在前後的評價上會完全不同?
前面對丁會成立犯罪,就是認為其已經著手了,
為什麼後面對於乙,卻變成未著手實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7 14:13 |
miffy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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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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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若同團出遊不成立危險共同體的話,是否可以探討294不成立就好?

另,對於等價的客體錯誤,行為人對該錯誤的客體不阻卻故意,那對於目標客體(行為人本來所欲的客體,本題是乙)應該如何評價呢?
相較於打擊錯誤,行為人是對目標客體實施犯罪行為(著手),但卻不如預期地向錯誤客體奏效....所以對目標客體成立未遂 錯誤客體成立過失~
等價客體錯誤 的行為人並沒有真正對他想要侵害的客體有所作為(或不作為),所以我就直接論甲對乙無罪了 表情

小女子才疏學淺還請多多包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17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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