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5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ple27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條疑惑
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之方式):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是二個月內還是三個月內?!
 



民法第449條(租賃之最長期限):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1項之規定。
↑是適用還是不適用?!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9
(2)請求給付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11:07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不適用
3.行政執行法第30條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法是法院不能搞在一齊的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1-15 10:1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15 06:00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報告大大:
民法1174條在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已經修正為3個月。
所以現在拋棄繼承應該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以上是民法沒有讀通的小人的報告,敬請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啥沒有讀通~是我的錯了,沒仔細查法條啦~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06: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6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