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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構成要件,如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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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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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主觀構成要件,如何證明?
刑法上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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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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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2 07:36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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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觀來證明.因為不法是客觀的.比較有意思的地方是
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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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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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2 18:11 |
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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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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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只能從行為者的行為去推論其主觀,有點像是「著手理論」當中的變通主觀說的
「犯意之飛躍的表動狀態」
這句話是我讀刑法最喜歡的一句話
不然...測謊機又不能當證據,法官又不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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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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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2 18:24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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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具體些?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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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2 23:04 |
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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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舉陳師孟案 駁斥認知錯誤 李慶安狡辯失利 恐由詐欺變貪汙
2009-11-18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方法院十七日再度開庭。審判長以李慶安曾要求同樣具雙重國籍的前北市副市長陳師孟下台為例,當庭質疑李慶安「以為宣誓就任公職,就當然喪失美國籍」的認知錯誤辯解,不排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詐欺罪審判。
檢方原本依刑度最重五年徒刑的詐欺罪起訴,審判結果如變更法條成刑度至少七年的貪汙罪,勢必對李慶安非常不利。也因此,李慶安的律師,主張本案還有法律上爭議的問題,有待深思。審判長從善如流,將原訂昨辯結結案的時間,改到十二月廿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
北院昨日上午開庭,李慶安還是以「不認為自己有犯罪」作為答辯主軸,強調是自己認知錯誤,以為在台灣宣誓就任公職,就喪失美籍。李的辯護律師莊秀銘,主張李慶安對美國移民法認知有誤,以為宣示就任公職後,就自動喪失美籍,沒有犯罪意圖。
合議庭審判長陳興邦聽完辯解,當庭質疑李慶安民國八十三年任台北市議員時,曾連署譴責因雙重國籍辭職的前北市副市長陳師孟、前北市交通局長濮大威,顯然李慶安是知道宣誓就職不會喪失美國籍。
陳興邦更當庭直言李慶安主張認知有誤,可能對她不利。「你們的主張不一定有利,辯方認為有利的東西,反而可能是不利的」。陳興邦說,宣誓就職如確有取得公務員資格,本案就有適用貪汙罪的問題。
.............
主觀的證明一例,若是律師如何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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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貪汙成立率最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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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1-18 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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