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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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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未遂犯競合問題
1未遂是刑法特別減免規定,通說在審查犯罪成立後,再引25來個別減免.
請問,如甲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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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14:07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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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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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大:
『1未遂是刑法特別減免規定,通說在審查犯罪成立後,再引25來個別減免』
其中『特別減免規定』從何處引用或從何推論而來的呢?
又,『通說在審查犯罪成立後,再引25來個別減免』從何處引用或推論的呢?
我怎麼覺得這兩個前提都怪怪的?
是否請大大說明或推薦一下理由及來源?
另外競合有採用大大列舉的,先競合再未遂或先確定未遂再競合的選擇的方式嗎?是不是也請大大再幫小的提攜一下程度,
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30 15:15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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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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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的是討論未遂是構成要件,及個人減免事由的問題.
2指故意作為犯的競合好了,在TB之後,或不法之後,或罪責之後來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17:06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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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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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得)不是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0-31 08:32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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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 則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二十五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B
第二十六條(不能犯之處罰)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C
第二十七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D或防止E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
F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
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
因為按到總體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責章,故應非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種類型,但有必要將其共同獨立成章,在總則立法.
1,A為定義
2,B為可罰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準中止犯
以上體例,可以發現,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前開A~F中,
所以,必須學理再補充,則
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具可罰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準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礙未遂).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另一說是7放最後,而8放在2的時候即檢驗.(符合三階,且符合可罰性的細化)
或將8打散在5或6來檢驗其法律效果(此說和立法例不符).

有質疑是B是可罰性,或是障礙未遂的規定?這是法條體系上解讀的困擾.

以上,近日心得,請各位大大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1 22:42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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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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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按到總體例,未遂犯另成一章,未放在罪責章,故應非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而是犯罪的一種類型,但有必要將其共同獨立成章,在總則立法.
1,A為定義
2,B為可罰性
3,C不能犯
4,D未了未遂,E即了未遂--中止犯
5,F準中止犯
以上體例,可以發現,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前開A~F中,
所以,必須學理再補充,則
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具可罰性之未遂犯,但非中止也非準中止)
在C,推出普通未遂.而普通未遂中有(D,E,F和障礙未遂).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拜讀大大的見解後,能否請大大再做些補充說明為小弟解惑以為學習,謝謝~~
1.依刑法第25條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係就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所設之規定。不就已經規定了?為何說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並未在本章規範?又如果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均未規定,若依照罪刑法定,那現行的普通未遂及障礙未遂裁判應該都有違法裁判的可能囉?
2.大大把普通未遂及障礙未遂並列,是否意指普通未遂不同於障礙未遂?
3.『B和DEF之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推得出之障礙未遂』,為什麼可罰性和中止或準中止行為可以推論出障礙未遂?
4.在審查程式中,何謂客觀上未遂行為?
5.何謂即遂故意與未遂故意?與刑法13條的直接故意於間接故意區別為何?
6.未遂犯的競合只能在一行為時使用嗎?數行為時不行嗎?為什麼呢?

以上基於拜讀之困惑,感謝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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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01 00:2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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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構成要件上之判斷.亦為犯罪三階論上之審查.
而隨後行為人成立數罪之下始有競合論之適用......
未遂之競合.三大未遂
1.障礙未遂
2.不能未遂:行為人該當不能未遂.一定會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現象
3.中止未遂:行為人該當中止未遂.一定會成立有普通未遂之現象 
->因為刑法25說: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不能未遂也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只是後段加上行為無危險

中止未遂也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只是行為人因為己意終止或積極防果上以予之獎賞理論

可見以上述出現方向:二者(不能.中止)都以障礙未遂為基礎
因而變體成不同之構成要件.亦生不同之法律效果.一則為不罰
一則為減免責任~~

是故.若是在題目上適用若行為人成立中止或是不能未遂必會
與普通未遂之競合.但若是在題目上以明確告示為中止未遂或
是不能未遂之下或以判斷得知為彼或此者.在另論普通未遂而
結於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之下.....可見形同多此一舉

針對為之不法行為所相應者乃為罪責.未遂犯乃為不法之規範
應受到其法律效果之制裁.責任要件亦可影響刑罰制裁範圍:中
止未遂.於法律效果上為於責任上必減罪責之規定(針對人性之
期待可能性)亦影響到刑罰之範圍:不能未遂.其法律效果係為不
罰.就算備有違法性認識與期待可能性.仍為刑法不罰之行為:障
礙未遂.仍於責任上判斷期待可能性與違法性認識...可見.構成要
件之法律效果.罪責與刑罰都有曖昧的關係

可件未遂犯自有一定之科型犯罪(於構成要件上).然責任乃行為
人於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之法意識之認識與意識活動.意識決定
與期待可能性上判斷可非難性=乃行為罪責同時論.若是欠缺責任
該當障礙未遂亦是欠缺可非難性(不罰):若是期待可能性顯著低者
可能為減免罪責
---------->以上僅為個人亂說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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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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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30 14:07 發表的 未遂犯競合問題: 到引言文
1未遂是刑法特別減免規定,通說在審查犯罪成立後,再引25來個別減免.
請問,如甲犯A罪,及B罪,是A和B競合後,採A,再引25.
      或A先引25後再和B競合?兩種方式,其優缺如何?
2競合是在TB之後,或不法之後,就評價.還是各罪三階審查完了,再來評價(競合)?其優缺如何?

哇~~我不懂,未遂競合。
論罪過程,是障礙未遂、不能犯、中止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準中止犯,在論述的各罪自然就會論出是哪一類型的未遂(在各罪的下標、或是結論)。競合是論述各罪成立之後判定是一行為、數行為與法益之侵害,而分別有法律競合、想像競合、與罰前行為、與罰後行為及數罪併罰。
以上是對未遂、競合的看法(分開的喔,有頓號)。


再者:對你的未遂犯審查程序有點點意見??
-----------------------------
未遂犯審查程序
1客觀上未遂行為(具25I定義之未遂行為)
2有可罰性(刑25II)
3主觀上具即遂故意,(沒有未遂故意這件事)
5阻卻違法事由
6阻卻罪責事由
7競合(若一行為)
8刑罰減免事由(27中止犯或準中止犯)或將(B得減,C不罰,DEF必減免)也放在此.

另一說是7放最後,而8放在2的時候即檢驗.(符合三階,且符合可罰性的細化)
或將8打散在5或6來檢驗其法律效果(此說和立法例不符).

有質疑是B是可罰性,或是障礙未遂的規定?這是法條體系上解讀的困擾.

以上,近日心得,請各位大大指正.
--------------------------------------
針對你的未遂犯審查程序:想請教:
甲打想死A 卻只打成重傷。
甲打A成重傷
上述,有何不同??(以下我自答)
兩者在皆成重傷,但行為人主觀(知、欲)有別,對於未遂犯(一般稱之為普通未遂=障礙未遂,至於如何判別未遂犯、不能犯,以前是熱門考題,SO~現在要當常識)的論罪,定先于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論起,否則即犯嚴重之錯誤論證過程。(因為未遂犯很重要,SO~這現在也要當常識)
COW~真希望我都能當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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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1 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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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未遂犯依管見應該比較像構成要件"錯誤"的規範.
-->乃主客觀不一致
主觀上想打死人.客觀上卻打成重傷
但所謂不一致者不以結果為段.不等價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都呈現出障礙未遂之情形所以在客體.因果.手段.情狀跟主觀上
不一致時都會有未遂之可能性.職是之故.刑法25條所稱之"不遂"
非僅限於因果.而係為主客觀不一致.且客觀上不及主觀之時稱之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1 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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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終於等到可以跟q大不同見解的機會了~~~
1.小的偏向不同意未遂犯應該比較像構成要件"錯誤"的規範的說法,因為如果著手採主客觀混合說的話,在尚未發生構成要件客觀事實前的直接危險階段,是不包括在錯誤的,所以未遂跟錯誤還是有別的。
2.又在加重結果犯,行為人以故意的違法前行為,而發生加重的的結果,故意前行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加重的結果必然不一致,但未見有人以未遂來討論加重結果犯,所以小的認為錯誤跟未遂應僅有交集的關係。

以上是個人小小的不同意見。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1-01 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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