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2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川望月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有关道路维修费用
A县盛产砂石,但砂石车行使县内道路,常造成路面毁损,维修支出形成A县的沈重负担。请问:

(1)         在A县得制定自治条例向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0-29 17:0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特别公课,非一般税
2适法性审查(地方自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9 17:1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川望月 于 2009-10-29 17:09 发表的 行政法..有关道路维修费用: 到引言文
A县盛产砂石,但砂石车行使县内道路,常造成路面毁损,维修支出形成A县的沈重负担。请问:

(1)         A县得制定自治条例向砂石业者收取道路维修费用的前提下,请附理由说明此种费用之法律性质应属何种公课最为恰当?

(2)         B砂石业者认为上述自治条例规定仅向砂石车收取道路维修费,未向其他车辆收取同一费用,有违平等原则,遂因此提起行政争讼。请问行政法院对此一自治条例有何审查权限?
.......

1.工程受益费--(行政执行法施细第2条第4款,其他公法上应给付金钱之义务)(个人认为这里最难,因为没背过定义。考这题的我会乱写先写公法上之金钱,行政机关、公法上、特定范围使用者---总之要掰到半页以上,还是难)
2.系争乃行政法院对自治条例之审查权限及平等原则之法源位阶?分述如下:
(1)自治条例乃宪法赋予地方行使立法权具有补充宪法之功能,故自治条例可规范居民之权利义务。又地方制度法第28条规定,创设、剥夺或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居民之权利义务之事项,以自治条例定之。故乃涉及司法与立法两权之问题。本于权力制衡,司法机关不应对地方之立法权有所干涉。
(2)又题示情形,沙石业者主张地方自治条例有违平等原则,此涉及平等原则之法源位阶。依宪法第7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平等原则乃宪法之位阶,就形式上而言,司法机关似应可对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则进行审查。
(3)然依释字第596号解释认为,宪法第七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内涵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差别对待。
(4)综上,…………….

请教....考试类科?麻烦发个讯息给我。因为我看你的问题很难。
尤其基金那题。
题目来源??是研究所考题吗?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01 02: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19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