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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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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來玩刑法小遊戲..
這一回,我們不玩爭議問題,我們玩...類似題!

甲,乙二人在公車站等公車。甲眼睛瞄到乙的外套口袋中有一支"貴到太超過"的PDA手機,能上網,能看電視,能攝錄影...最重要的,還能打電話給Transformers...於是,一時情不自禁,伸手,入袋,得手......Anyway,甲還沒來得及打電話給柯博文之前就被抓到了......OK!竊盜罪!這沒問題!........
以下,問題不難,純粹觀念的練習,大家玩玩吧:


甲,乙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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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10-04 05: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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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0-04 05:08 |
mydaymyw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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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在公車站等公車。甲眼睛瞄到乙的外套口袋中有一支"貴到太超過"的PDA手機,能上網,能看電視,能攝錄影... 最重要的,還能打電話給Transformers...

一,乙的手機不小心滑落地上,甲偷偷地撿起來,然後走掉!留著手機自己用!甲如何論處?

二,乙的手機不小心滑落地上,甲偷偷地撿起來,不動聲色。
  公車來後,乙直接上車走掉,甲則留起手機自己用!甲如何論處?

三,乙的手機不小心滑落地上,且未發現,但甲卻是看見而不說,但也沒有立即撿拾。
  公車來後,乙直接上車走掉,甲這才撿起手機,自己用!甲如何論處?

四,乙的手機不小心滑落地上,甲乙均未發現,公車來後乙直接上了公車走掉。
  此時甲才發現掉在地上的手機,撿起來,自己用!甲如何論處?


這一題真威@@" 小弟不才來玩玩
一.甲偷竊,因為手機滑落地上而乙未離開該地,乙對該手機仍有直接所有權,跟放再口袋是一樣的
二.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三.甲侵占,乙離開後對該手機即無直接所有權,甲撿起來使用視為侵占遺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玩完~如有錯誤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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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04 22:2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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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ydaymyway1 於 2009-10-04 22: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偷竊,因為手機滑落地上而乙未離開該地,乙對該手機仍有直接所有權,跟放再口袋是一樣的
二.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三.甲侵占,乙離開後對該手機即無直接所有權,甲撿起來使用視為侵占遺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謝謝"五月天"老大的解答。小小疑問繼續玩玩:

"情況二"及"情況三"當中,甲皆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行為,且皆係<乙不知情掉落手機>之客觀情狀,何以竟有不同論處?...

小弟以"情況二"做一個現場模擬:
乙的手機不慎掉落,乙此時並未發現,甲卻注意到了。
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時,蹲身撿拾之。
假設:
(一)正在甲起身之時,乙發現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並未注意到,卻在甲正準備將手機放入自己口袋時,乙發現了。
想想:上述情況的乙,各自會說出怎樣的話?而上述二情況中的甲,有各自該如何論處呢?

再以"情況三"做現場假設:
乙上了公車之後,馬上發現手機不見,便立即請公車司機停車,並下車奔回候車處尋找。
假設:
(一)乙一眼即瞧見甲手上拿著該手機。(此情況也請結合原本問題情況四。)
(二)甲早已將手機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現實情狀中,乙會說出怎樣的話?法律評價有何不同?

以上是否會與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異???


糟糕,白天睡太多,現在太早起,今天上班鐵定完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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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0-05 04:36 |
mydaymyw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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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情況二"及"情況三"當中,甲皆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行為,且皆係<乙不知情掉落手機>之客觀情狀,何以竟有不同論處?...

這個我是以乙他對於該手機是否還有直接所有權為判斷方式
該手機掉落地上而乙仍然可以立即取來使用,那乙有直接所有權,跟上在身上是一樣
而如果掉落地上並離去則已無法立即取來使用就認為他是遺落物


小弟以"情況二"做一個現場模擬:
乙的手機不慎掉落,乙此時並未發現,甲卻注意到了。
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時,蹲身撿拾之。
假設:
(一)正在甲起身之時,乙發現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並未注意到,卻在甲正準備將手機放入自己口袋時,乙發現了。
想想:上述情況的乙,各自會說出怎樣的話?而上述二情況中的甲,有各自該如何論處呢?

個人以為不管乙發現時間為何
當甲著手犯罪F去拿起手機完成犯罪時他就已經構成竊盜罪
這部分會有牽涉到竊盜未遂(像是闖空門那樣)
我是採行為人拿取贓物置於自己支配下為其既遂那一說


再以"情況三"做現場假設:
乙上了公車之後,馬上發現手機不見,便立即請公車司機停車,並下車奔回候車處尋找。
假設:
(一)乙一眼即瞧見甲手上拿著該手機。(此情況也請結合原本問題情況四。)
(二)甲早已將手機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現實情狀中,乙會說出怎樣的話?法律評價有何不同?

上了公車發現後在下車該手機依然是遺落物
乙對該物有所有權但無法支配該物
我個人的法律評價仍然一樣


以上是否會與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異???


以上有錯誤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小弟刑法學的不好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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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05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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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侵占跟竊盜很像而且不好區分.因為究竟是持有轉維持有.
還是轉為所有.太過於抽象.又到底什麼情狀下才叫支配....
黃榮堅老師說:刪除其中一種=>我是舉雙手贊成的
P.S:因為這樣可以提早下課阿 表情 (沒有啦..開玩笑的 表情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08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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