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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622,366号释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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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04295271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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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释字622,366号释文的问题@@
释字622号解释大致整理如下
行为人情况:
1.裁判确定前犯数罪
2.裁判确定后分别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个月(按刑法第41条第1项可易科罚金)
3.依同法第五十一条并合处罚,定其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按刑法第41条第2项不可易科罚金) =>释字622号解释:
(1).现行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立法理由,认为应执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个月时,如仍准易科罚金,恐有鼓励犯罪之嫌,目的固属正当
(2).惟若法官认为犯罪者,不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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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19 23: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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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9-19 22:40 |
shon0429527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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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乱码... SORRY
上面部分的乱码可以忽略 不影响问题完整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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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9-09-19 22:43 |
shon0429527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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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最新研读感想
整理如下
Q1.
所以说,”依同法第五十一条并合处罚,定其应执行之刑逾六个月之行为人”可以易科罚金???
=>
可以,只要每个宣告刑皆未逾六个月.
Q2.
如果可以易科罚金,那刑法第41条第一项”而受6个月『以下』或拘役之宣告者...(才可以易科罚金)”的规定不就形同虚设…?
=>
不会形同虚设,因为第41条第一项所规定者,主要是针对一罪一宣告和执行刑,非数罪执行刑
*
再者,依据大法官释字622号
刑法第41条第2项,若改为"前项规定于数罪并罚,其执行之刑
<虽>逾
六个月,亦适用之" 则符合该释字的精神
我的初步了解是如此,但不太有自信
想请教各位大大
如此说法是否有误???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9-20 01: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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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9-20 00:51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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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或许有大大像要的解答: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08704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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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9-20 01:06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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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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