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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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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pp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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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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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請問強執第119條第三項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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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6-27 12:42 |
大麗絲
級別:
初露鋒芒
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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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強執119條第三項與15條同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觀察這兩條規定
其得起訴之事由並不相同
所以只是名稱相同
但內容不同
訴訟標的當然也不同
15條之異議之訴
第三人
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119條第三項之異議之訴
第三人
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
,或
於數額有爭議
或
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
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
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感恩惜福!
x
1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06-28 16:16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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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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