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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弃尸的判决??讨论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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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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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杀人弃尸的判决??讨论竞合!!
最近在学竞合论,突然想说那么如果甲杀死乙,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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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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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6-08 20:01 |
hey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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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271,弃尸§247,二个行为所以是数罪并罚啰。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我达达的马蹄是美丽的错误
我不是归人,是个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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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8 21:35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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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应系触犯了刑法第271条之杀人罪嫌,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唯甲将乙杀死后,复因怕事迹败漏,于是想毁尸灭迹,而将乙丢弃深山中;此时,甲成立了杀人罪,但又因将乙尸体丢弃制深山中,又同时触犯了刑法247条第二项之遗弃尸体罪嫌。
此系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但不得科以较轻罪名所定最轻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上之牵连犯,系指行为者意念中只欲犯某罪,而其实施犯罪之方法,或其实施犯罪之结果,触犯行为人目的行为以外之其他罪名而言。牵连犯的数行为间,有无方法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之牵连关系存在,并应参酌行为时客体的事实以为决定,亦即在客观上认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与犯罪之目的行为,有不可分离之直接密切关系,始克成立。
故依题旨,因遗弃尸体罪嫌为最轻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杀人罪为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遗弃尸体罪嫌为杀人罪嫌所吸收,不另成立遗弃尸体罪嫌。
以上个人为浅见,仅供酌参~~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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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APNIC |
Posted:
2009-06-08 22:05 |
oak811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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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如下:
吾以为,本题不生竞合之关系:
(一)杀人罪是一定成立(题目都就那么白了
)
(二)侵害尸体罪要依三阶来审:
1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事由
3有罪责吗?答应是没有(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杀人弃尸固为坏蛋一个,但这
是人之常情,法律上可容忍;至于道德上肯定是#
@$($!(三字经)
(三)结论:
所以本题只会成立杀人罪,实务似乎采不罚后行为。
(反正考卷上就是这样给他写下去就对了)
根本不生竞合之关系!!偶素这样认为啦!!
但通常考试不会考这样,肯定会考甲杀了乙之后,教唆丙善
后处理尸体(此时丙会说,大哥永远是对的),试问甲丙二
人有何刑责?(应该会考这样)
(以上解答显有错误,吾人将刑法247看成165,故本题实有竞合之空间)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6-09 10:01重新编辑 ]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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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6-09 00:43 |
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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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这题要先从165谈起
要清楚认知165要保护的是何种法益,否则就可能认为在杀人后弃尸于山中(积极的遗弃行为),是没有期待可能性,而认为此时后行为可以阻却有责性而无罪的。
其次要理解247到底要保护何种法益。
本案甲弃尸的积极遗弃行为,仍有伤害别人对该死者感情的法益(即247要保障的法益),而甲当然有其他的方式来避免侵害这个法益的结果,甲可以在深山掩埋该尸体,就可以不伤害247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也没有违背他避免被发现证据的目的(事迹败露),还可能更完美。否则放把火烧了乙家也该是无期待可能性了,因为怕事迹败露所以杀光全世界的人也是无期待可能性!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09 01:38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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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9 01:24 |
小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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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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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不罚的后行为吧 为法律意义的行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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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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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09 01:43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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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要认为是不罚的后行为也不是不可以,但要说明一个坚强的理由,比如,在沙乙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一定会伤害某些人对乙的感情,所以杀乙的时候就已经有伤害247的法益了,此时认为再保障247也没有意义,所以后行为根本就不会该当247的构成要件,所以后行为无罪。
但是此处容有争议。
不过既然认为是不罚的后行为,那就是两个行为,如果是单一行为(法律意义的行为单数),那应该是法条竟合,否则区分法条竟合跟不罚的后行为的标准,可能会混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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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6-09 01:55 |
oak811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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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先前错误之示范:
本题,应为数罪并罚,说明如下:
(一)杀人罪成立,固属无疑,题示情形甚明。
(二)甲之行为成立刑法(以下称本法)侵害尸体罪:
1按刑法第247条第1项侵害尸体罪,以损坏、遗
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为其成立要件。
2其所谓『遗弃』,系指将尸体遗弃他处之行为。若
杀人以后去而不顾,并未将尸体有所移动,则非本
罪所指之『遗弃』。
3依题旨,甲杀死乙,甲怕事迹败漏,于是想毁尸灭
迹,把乙丢弃深山中,显属另一犯意之遗弃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该当,应无疑义。
4甲无阻却违法事由,有罪责,成立本罪。
(三)结论:
甲之行为,成立本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本法
第247条第1项之侵害尸体罪(遗弃尸体罪),二
罪之间,犯意各别,应依本法第50条规定,数罪并
罚之。
附带说明,本题无讨题本法165之空间,因题目已经限
缩于二罪竞合之问题,倘冒然论以湮灭刑事证据罪,则成
了偏题,且如之前所述,湮灭刑事证据罪是可在罪责中排
除(无期待可能性),并予说明。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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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6-09 10:29 |
jd20112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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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根本非状态犯
何来不罚之后行为说?
不罚之后行为三大要件之第一件即为状态犯!
==>更正
经好友指正,杀人为状态犯
但是否成立不罚之后行为,仍待商确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09-06-09 15: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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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6-09 14:30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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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罪不也是状态犯吗? 我突然想到 后面可以用期待可能性(虽然有学者认为须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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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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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6-09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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