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5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enpage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苹果依法归谁所有?
家中苹果树所结苹果,遭台风吹落邻居庭院中,苹果依法归谁所有?       
1.邻居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8 22:20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798条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正确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6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8 22:58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18 22: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民法798条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这位老大,您没有顺便回答他:视为与推定的差别??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8 23:00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视为:乃法律就某一特定事实之存在,赋予另一法律效果。即使另有反证,亦不因而丧失其效力。

推定:因有某种事实存在,一般情事,推测当事人之意思,从而认为有另一事实存在。惟若有反证,及失其效力。

其立法理由为:
本法则视为邻地之果实,以维持相邻人间之和平。若邻地系供公众使用之地,例如公行道路等,既不能以其果实为公众之所有,莫如仍视为原物所有人之果实,以免争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深入说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6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8 23:0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18 23: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位老大,您没有顺便回答他:视为与推定的差别??
^^


推定:将某种事实不存再不明确时.法律乃依通常一般之状况常理加以推断
法条常有堆定之字语:ex民法1036.9.982-2

视为:也就是拟制.乃法律对生活合理之规范而不问真实是否.依法律政策加
以确定ex.民法7

推定可举反正推翻:拟制则否

民法798条
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拟制.无法举反证堆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分享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5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18 23:1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应有争议,苹果遭台风吹落邻居庭院中,非属『自落于邻地』,苹果的所有权有可能属『自己所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未见说明何以属于自己所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19 14:58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vidd4081 于 2009-05-19 14: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应有争议,苹果遭台风吹落邻居庭院中,非属『自落于邻地』,苹果的所有权有可能属『自己所有』。



我觉得还是邻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国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为权利之主体,本条「邻地」一词宜修正为「邻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条之「自落」,凡非基于邻地所有人之行为致果实掉落者,均属之,学说均
无异见,并此叙明。

台风,不是邻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新法加以说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5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9 15:0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19 15: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觉得还是邻地所有人所有

立法理由
民国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不得为权利之主体,本条「邻地」一词宜修正为「邻地所有人」,以符原立法旨
趣。又本条之「自落」,凡非基于邻地所有人之行为致果实掉落者,均属之,学说均
无异见,并此叙明。

台风,不是邻地所有人所致吧表情

赞成+1表情  

民法798条
所谓自落邻地
包括出于成熟风吹雨打自然力作用而落地者皆属之
(详参谢在全老师民法物权论)

所以本题苹果为邻地所有人所有
我觉的应该没有疑义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5-19 16:2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谢师和王师有部分见解不同,宜一并说明为妥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9 16: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8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