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法-共有
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3 23:09 |
changne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依我國實務通說認為係屬形成權之一種,
         而非請求權,此權利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但非請求共有人同為分割
         行為之權利(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參照),法院就有關共有物
        分割之判決,亦採形成判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效力。
(二)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對象,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既具有
         形成權之性質,爰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二、共有人協議分割後經過二十年迄未辦理分割登記,共有人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一)共有人協議分割,乃係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就應分得之部分移轉所有權之權利,
         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
(二)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本題分割協議已逾15年而未登記,如共有人中有拒絕履行者,自可因
         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取得抗辯權。
(三)過去實務上就共有物分割協議成立後,因罹於時效而共有人拒絕履行,可否請求裁判
         分割乙節,曾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分割協議成立後,即已因行使而消滅,共有人不得
         再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59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參照);或有為利融通與增進經濟
         效益之目的,認得另請求裁判分割,以濟其窮(69年第8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惟新修訂民法第824條明文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故共有人得請求法院
         依上揭條文規定分配共有物,以茲解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有據,解答正確


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4 14:54 |
frankey2000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頭銜: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我要繼續成為好野人。
特約版主
級別: 特約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塔羅偵探社
推文 x26 鮮花 x6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hangnew 於 2009-04-24 14: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依我國實務通說認為係屬形成權之一種,
         而非請求權,此權利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但非請求共有人同為分割
         行為之權利(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參照),法院就有關共有物
        分割之判決,亦採形成判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效力。
.......

您好,
拍謝,沒有要糾正您的意思,您的回答已經很棒了,
僅就個人淺見補充使之更完整,請您寬諒。

一、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依我國實務通說認為係屬形成權之一種,
      而非請求權,此權利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但非請求共有人同為分割
      行為之權利(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9號判例參照),法院就有關共有物
    分割之判決,亦採形成判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效力。
(二)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對象,而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既具有
      形成權之性質,爰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同時窺諸分割共有物的立法意旨,
      立法者希望共有關係早日消滅、早日單純化,從而亦無除斥期間的適用。

二、共有人協議分割後經過二十年迄未辦理分割登記,共有人得否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一)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人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就應分得之部分移轉所有權之權利,
      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
(二)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本題分割協議已逾15年而未登記,如共有人中有拒絕履行者,自可因
      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取得抗辯權。(從而他共有人得以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為抗辯而拒絕履行。)
(三)過去實務上就共有物分割協議成立後,因罹於時效而共有人拒絕履行,可否請求裁判
      分割乙節,曾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分割協議成立後,即已因行使而消滅,共有人不得
      再請求裁判分割(最高法院59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參照);或有為利融通與增進經濟
      效益之目的,認得另請求裁判分割,以濟其窮(69年第8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惟新修訂民法第824條明文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故共有人得請求法院
      依上揭條文規定分配共有物,以茲解決。(從而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謝謝您的分享,如有未盡之處,還請不吝指正。感謝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關鍵處補充得宜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文不錯,麻煩您給我一朵鮮花鼓勵囉!
※我不過是懂塔羅一點點的偵探罷了。(超人請點下面↓)

將未來召喚到地球的超人:磨子老師【骨灰級!美食命理師】
關懷汩汩洩進/收放整齊【HK Tiffany老師】
啥?我竟然也有專版?!太難看… 得到了! (來嘛來嘛,來買哦~)

   
獻花 x6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4 16:2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