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05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民法的问题
请问各位大大 民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5 14: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5 14:39 发表的 请问...民法的问题: 到引言文
请问各位大大   民法
民法571、574 再讲什么   可否举例说明...谢谢..


大大,建议您先把有问题的法条内容引出来
然后就你不了解或有问题的地方讲出来
最好能够先试着解释看看
把你的想法先讲出来 
这样大家才能针对你的问题回答
对于民法的学习也比较有帮助 
否则,要解释法条有点累吔 表情



571条: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于委托人之相对人之行为,或违
反诚实及信用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报酬及偿还
费用。

以房屋仲介为居间人为例,假如你因为急用钱而卖屋,并委托房屋仲介甲帮你卖房子,约定
最低价为500万元,佣金为成交价的4%。甲找到买主乙,并主动告知乙你急用钱的事实
,乙因此狠狠的杀价而获利,这就是违反其对于委托人之义务,而为利于委托人之相对人之
行为。那甲(居间人)就不可以再不得向委托人(你)请求报酬及偿还费用。


574条:
居间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约,无为当事人给付或受领给付之权。

是指居间人任务,仅以报告订约之机会或为其媒介为止,至于当事人间如有因契约而有所给付
,或有所受领时,均由各当事人自己为之,居间人没有为当事人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

例如上述房屋仲介的例子
若房子因甲仲介而成交,买卖契约的当事人是你和乙,事后乙要给钱,你要收钱,或你要交付
房屋,乙要受领房屋,都是你和乙的事,甲没有代为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5 15:4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同感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15:0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的求助可真有礼
解答PO上去却没有人理
小花花没一朵  
感谢的话儿也没一句
这叫解题的人如何接下去
表情

 

还好版大假日还送我雅币
加上网友们热情的献花礼 表情

虽说解题是呒啥米了不起 
还是需要大家真诚的鼓励
表情


谨以此打油诗奉送给版大及其他帮忙解题的大大
大家共勉之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7 12:20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10:03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的解答」
居然发问者无动于哀
只好由副版主亲自出马
来安抚「军心」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kb19791109在2009-03-18 01:57重新编辑 ]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6 10:14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   谢谢你...(我是今天才有控上网看到的= = 别打我....)
    感谢您...我已经明白此法条之意思了...感激不尽.. 表情


010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9-03-17 11:5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花就好
字体变小了
可以吧

至于3楼的
我就没办法缩了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2:23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三楼的搞定!!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8 01:57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大大 我正再想一个问题   延续第571条的问题.....
例如甲要卖一个东西 ..要卖5元,而委托居间人帮忙,居间人 之后找到买主乙,乙也是想以5元的价钱买下! 但 居间人跟甲说:「乙只愿意以3元来买。」 后来甲也同意卖3元,则居间人可否请求报酬?<这样是否有涉及到虚伪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是否现实上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呢? 表情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8 20:28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8 20: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大大 我正再想一个问题   延续第571条的问题.....
例如甲要卖一个东西 ..要卖5元,而委托居间人帮忙,居间人 之后找到买主乙,乙也是想以5元的价钱买下! 但 居间人跟甲说:「乙只愿意以3元来买。」 后来甲也同意卖3元,则居间人可否请求报酬?<这样是否有涉及到虚伪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是否现实上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呢? 表情

应该是属于居间人的诈欺行为,不是虚伪意思表示的问题。
如果乙也明知居间人的诈欺行为,委托人甲可以依92条的规定撤销意思表示。
另外,应该也符合571条前段的要件,居间人不得向委托人甲请求报酬。

现实生活的确可能有这种情形出现
例如房屋仲介就可能以这种手法来诈骗卖方,那个买方其实是仲介的自己人。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8 20:53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 我又来了 延续你的回答 请问一下
假如是诈欺,那佣金已付,可否要回?依92条规定?
还是说 居间人可以以571条来抗辩不得要回? 表情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9 23:1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19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