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65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0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原告提出答辩状..和补充说明如何写..

  诉 之 声 明
一、请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两造所生子女XXX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之人,由原告任之。
三、被告需负担小孩位成年之生活教育费。

请教大大我已经开庭第一次了
但对方没来 但答辩状有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1 00:1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但对方没来 但答辩状有到(写了很多无关紧要的家务事很多不是事实)
第二次开庭法官要我回答针对他的答辩状我要口头说还是也跟他一样写在状纸上做反驳我所陈述的诉讼状第三点我没写金额
我可以补写第三点 三、被告需负担小孩位成年之生活教育费 依附在答辩状吗?

但对方没来 但答辩状有到(写了很多无关紧要的家务事很多不是事实)
A:对方的意思可能不想离婚,或过失在你,因无看到内容无法忆测
现在你们应该在准备程序庭而已
准备程序庭的意思就是,两造的武器要摆上来
答辩状是一定要写的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a-48.doc
内容最好找有打过官司的人研究,在网路上无法判断
不然找台北市晚晴妇女协会 电话:(02)27080126 地址:106台北市瑞安街135巷4号

(要钱的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1 07:50 |
DK6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请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请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之诉

二、两造所生子女XXX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之人,由原告任之。

=>两造所生子女XXX之监护权,恳请庭上判予原告。

三、被告需负担小孩成年之生活教育费 表情 表情

啊咧...

1.是成年吧

2.把第三项换成这个吧 ==> 被告需负担小孩在未有谋生能力前的一切费用

要按月

或...

按年

还是...

一次付清

都可以

看你要用哪一个???

你可以开高一点

因为通常判决下来

都会和当初开的金额少很多



答辩状上头没写

你可以等开庭时再补上陈述状即可

将理由附在上头


[ 此文章被DK668在2009-03-11 09: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1 09:2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您可至被告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购买书状,并向诉讼辅导科谘询请求协助指导如何填写书状。
格式如右: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48.doc

离婚答辩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组成:
首部: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正文:首先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包括是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对有异议的诉讼请求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理意见并列举充分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尾部:写明答辩状所呈交的人民法院名称,下面由答辩人签字盖章以及注明答辩日期;
附件:答辩状正本和副本、书证、物证份数等,并将证明材料附于答辩状后。

祝福您,希望早日挥别阴影,拥抱新生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0:2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了,如果您还有疑义,可以至以下网占查询相关讯息:
http://lihun...rg/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0:3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没有什么对与错
只是走到法律的阶段并不是不挽回
不过奉劝你一句话
(你下的决定对,错要经过几年才知道对错)
凡事要三思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1 12:03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版大,

有切身经历过家暴问题的人,都知道其痛苦的。
与其再三思,应当给她重新生活的协助与希望!

题外话

讨厌暴力的人,就像前天天母的租屋杀人犯;
这种连续杀人,犯行后毫无悔意的人,
要我们社会怎么原谅他呢?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1 12:19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多事情常常没有所谓对和错
以前看过一本<<在天堂遇见的五个人>>(看完其实不是很懂,但又感觉了解了甚么)
事情我们往往都只看一面
但是却忽略了另一方的角度
说不定我们做的某件事,却害死了另一个人。都很难说啦

不过我觉得家暴
该做决定就要赶紧做决定
有的人就是打了一次,后来又跪着原谅的人大有人在
可是下次还是一样
所以还是要当机立断比较好

虽然我没有结婚
但是我妈说...婚姻本身就是场赌注
谁知道未来会怎样

另外
那个天母的租屋杀人犯
超恐怖的..............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1 12:52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分期给付应记载一期不履行,视为全部到期。
依民法20条规定,满二十岁才为成年。
至于抚养费裁定金额,通常是参考行政院主计处所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

判决离婚后,如果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话,就是依法定财产制
1030之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09-03-11 13: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1 13:1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从不鼓励暴力
以前某台客娶大陆妹
台客总是大男人偶尔动动手
结果男的说大陆妹家暴(因为她是武术高手)
因为有一天女的受不了,反打回去


我总觉得所有事情头尾我们没人清楚
为什么要搅进去
也用不着下什么结论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1 17:22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5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