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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公务员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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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in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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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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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之公务员侵权责任
民法第186条
公务员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其因过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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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18 17:35 |
finalos2
级别:
路人甲
x1
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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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方面
何谓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
======================
其实就是在说,当被害人不能以其它方式,例如国家赔偿法、冤狱赔偿法等法规请求赔偿时,
才有本条文的适用。
因此,本条文实际上是立于补充性的规定,也就是当它法无请求赔偿时,方得以本条文请求之。
另于该法条第二项中
何谓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
============================
例如,某法官可能因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误判,当事人可以请求上诉,却故意或过失不上诉时,
此时,因本条之规定,而排除前项规之适用,也就是该法官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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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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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2-20 20:53 |
marvin_h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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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了好久
终于等到有人解惑了
而我也终于了解法条的意思终于看懂了
感谢楼上的大大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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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20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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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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