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甲乙約定,如乙考上高普考,則甲將贈送其所有之A屋.
但甲於約定後將A屋出賣與丙(條件成否未定前損害相對人乙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
如乙日後考上高普考,除甲有撤回贈與之意思表示,否則甲仍應履行其贈與之約定.
但因A屋已不存在,故甲應依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相當A屋之金額)
淺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