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几条新修拉~~
(修正第1148, 1153, 1154, 1156, 1157, 1163, 1174, 1176条上周总统公布生效了,
1052、1120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
特别要注意,抛弃继承变3个月了。
第1156条修改办理限定继承之时间,由现行的「继承开始时」起算,改为继承人「知悉得为继承之时」
大家加油~~考前特爱修法耶...唉......
Cf: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增订~
第一条 之一 (法律适用范围)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之法定期间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限定或抛弃继承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于修正施行后,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前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