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9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大法官632號
終於出來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2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
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
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
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
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
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
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立法院一直不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這號解釋有其他大法官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咳咳~~立法院準備在九月份開會,準備在九月底審查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這號解釋正好可以讓那些立委看看 表情 不可以這樣子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 (by 霞客) | 理由: 3q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15 22:18 |
gbasket200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8-15 22:32 |
品管課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0 鮮花 x3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相信這一件大事能讓一些公務員擔憂拉
因為將可能有監察委員出現 表情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7-08-15 22:50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余雪明和彭鳳至兩位大法官是採不同意見
重點最主要是說這是"政治問題"應不由司法機關來解釋(參照NR.328.419)
而且本身會違法權力分立原則,這應該是屬於國會自律原則(參照NR.499)
彭鳳至大法官還提到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之決議行為非屬於憲法解釋或一般
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之範圍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所得聲請
解釋之客體,所以總結兩位大法官是覺得應為不受理決定。

至於廖義男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是提出協同意見書
其中廖義男大法官認為監察院是屬於憲法層次地位是憲法保留的範圍(參照NR.443)
不容許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因為立法院層次是法律位階
係屬違憲。

最後大法官對於最近一些"政治性案件"聲請釋憲,提了不少的看法有興趣可以看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15 23:21 |
going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同協同意見"不容許立法院對憲法機關不行使其職權,因為立法院層次是法律位階
係屬違憲。"


善惡一念間
常懷感恩心
請按我支持我,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16 00:17 |
fc10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你提供分享 大家一起加油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8-16 12:47 |
oruha2007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7-08-17 20:1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4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