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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請教刑法218條第一項偽造公印公印文罪
請教法界大大

刑法218條第一項偽造公印公印文罪,其內容為「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構成偽造公印公印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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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09 17:08 |
zaqw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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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國家公務機關的印信或機關首長的職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務員
偽造的印章並非本罪的公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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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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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aqwsx於2007-07-10 10:47發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國家公務機關的印信或機關首長的職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務員
偽造的印章並非本罪的公印

-------------------------
感謝大大回覆

不過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號 裁判」
刑法上所稱之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上訴人等所偽
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其機關全銜之下既綴有「
行車執照之章」數字,其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
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號 」
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偽造「臺灣省公路局票證章」印文,如該印
文僅係表示過橋費已經繳納,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自與偽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所以雖為一小小公務員的職名章,
依上述兩判例是否應為「公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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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aqwsx於2007-07-10 10:47發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國家公務機關的印信或機關首長的職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務員
偽造的印章並非本罪的公印

-------------------------
感謝大大回覆

不過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號 裁判」
刑法上所稱之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上訴人等所偽
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其機關全銜之下既綴有「
行車執照之章」數字,其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
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號 」
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偽造「臺灣省公路局票證章」印文,如該印
文僅係表示過橋費已經繳納,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自與偽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所以雖為一小小公務員的職名章,
依上述兩判例是否應為「公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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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解釋方式忽略了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公務員的職章,製作與使用的權力當然屬於該公務員,若該公務員無製作權,那誰有?如果該公務員沒有任命、沒有申請,那製作的單位能夠製作嗎?當然是不行,所以製作的單位並不是「有權製作」,而是「委託製作」,權力來源?即是該公務員。

而受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約束下,行政機關限制公務員不能自行製作職章,而需依印信條例,委託其他機關統一製作,這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範,公務員若違反此規範,僅受行政懲處,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公印罪。

換言之,公務員有權製作自己的職章,但是如何具體行使本項權力,必須受印信條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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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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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psb於2007-07-10 20:48發表的 :
這種解釋方式忽略了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公務員的職章,製作與使用的權力當然屬於該公務員,若該公務員無製作權,那誰有?如果該公務員沒有任命、沒有申請,那製作的單位能夠製作嗎?當然是不行,所以製作的單位並不是「有權製作」,而是「委託製作」,權力來源?即是該公務員。

而受公務員依法行政的約束下,行政機關限制公務員不能自行製作職章,而需依印信條例,委託其他機關統一製作,這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範,公務員若違反此規範,僅受行政懲處,不會構成刑法上的偽造公印罪。
.......


Spsb大大的話相當有見的...感謝
那再請教一個情形....

若公務員某乙偽刻公務員某甲的職章,基於偽造之故意,
是否在某乙偽刻完成公務員某甲的職章時
(當然未得某甲之授權,且尚未行使偽刻之某甲職章),
即觸犯本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1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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