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38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品管课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0 鲜花 x3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主题:「司法人员考试」 97年新增「司法事务官」类科
立法院 96年6月4日正式通过「司法人员人事任用条例」,本次修正主要为增加司法事务官之法源依据。因应破产法上路,新增司法事务官一职以处理非诉、支付、命令及强制执行等事件。预计97年度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将新增三职等「司法事务官」考试类科。
九十七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简章



 
壹、考试日期:97年7月(正确日期以正式公告为准)。

贰、报名日期:97年4月(正确日期以正式公告为准)。

参、招考类科及应考资格:
   一、三等考试 :
  ‧司法官、行政执行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非上述各系科毕业者(四),但所修课程与各类科所定应试专业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学分以上),亦可报考]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考试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

‧司法事务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六年以上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或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之司法事务官考试及格者。
(四) 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者。

‧公证人、观护人、检察事务官、监狱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 校各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者。

‧公职法医师:
(一) 依法医师规定,领有法医师证书者。

‧检验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医学、中医学、牙医学、药学、复健医学、护理、公共卫生、医事检验、医事技术等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者。

二、四等考试:
‧法院书记官、监所管理员、法警、执达员 、执行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初等考试或相当初等考试之特种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三) 经高等或普通检定考试及格者。

三、五等考试:
‧录事、庭务员:不限学经历。
四、备注:
本考试应考人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其中三等考试限于五十五岁以下,四等考试限于四十岁以下(法院书记官无年龄上限,执达员须五十五岁以下)。

肆、应试科目:
一、三等考试:
(一) 第一试:笔试。
1. 共同科目:
司法官、公设辩护人─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中华民国宪法与英文。
司法事务官、公证人、观护人、行政执行官、检察事务官、监狱官、法医师、检验员─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绪论、英文)。
2. 专业科目:
  ‧司 法 官: 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行政法)。
‧公设辩护人: 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商事法。
‧司法事务官: 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事法、行政法、强制执行法与公证法、非讼事件法(含破产法)。
‧公 证 人: 民法、英文、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与非讼事件法、商事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
‧观 护 人: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社会工作概论、心理测验与个案研究、少年事件处理法与保安处分执行法、观护制度与犯罪学、谘商与辅导。
‧行政执行官: 民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
‧检察事务官: (1)侦查实务组: 行政法、智慧财产权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英文。
(2)财经实务组: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中级会计学、银行实务、税务法规、审计学。
(3)电子资讯组: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系统分析、资料结构、计算机网路、电子学与电路学、程式语言。
(4)营缮工程组: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构分析(包括材料力学与结构学)、结构设计(包括钢筋混凝土设计与钢结构设计)、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筑施工法与工程材料、营建法规、政府采购法。
‧监 狱 官: 监狱行刑法、刑法、心理测验、监狱学、刑事政策与犯罪学、谘商与辅导。
‧公职法医师: 基础医学与内外科学概论、法医学(包括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
‧检 验 员: 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概论与外科学概论、法医学、临床检验与毒物学。


(二) 口试:其中司法官、公设辩护人及行政执行官等三类科采集体口试方式,其余类科采个别口试方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霞客) | 理由: 又多了一个法科的战场喔!大家加油~



 俗语说:「天下无难事,衹怕有心人」,虽然这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脑中有神圣计划而迟迟未着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标却自忖力有未逮,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动手进行,一点也不嫌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7-06-21 19:41 |
joshus8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分享资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22 20:38 |
derek03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分享考试资讯...
不过它报考资格...会让人失望的 表情

司法事务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六年以上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或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之司法事务官考试及格者。
(四) 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6-27 13:45 |
view123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写的很详细~
谢谢您的提供~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2007-06-27 14:02 |
joy273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丫..新增的司法事务官..报考资格根本是登天嘛~~难!!


快乐从心开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27 18:20 |
ccfang05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6-28 14:09 |
ktwbc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derek0312于2007-06-27 13:45发表的 :
谢谢大大分享考试资讯...
不过它报考资格...会让人失望的 表情

司法事务官: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或法律研究所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 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六年以上者。
(三) 经高等检定考试或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之司法事务官考试及格者。
(四) 经律师考试及格,并执行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者。

今年三月的最新消息! 表情

司法人员特考司法事务官类科分列为法律事务组及财经事务组
【2008/3/27更新】
考试院院会今(27)日通过考选部所提「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附表一应考资格表(司法事务官类科)、附表二应试科目表(司法事务官类科)、附表三体格检查标准表(司法事务官类科)」修正草案。考选部长林嘉诚表示,为因应用人机关司法院进用具财税及金融等专业人才之需要,该部配合研修司法人员考试规则,将司法事务官类科分列为法律事务组及财经事务组2组,并订定各组之应考资格、应试科目及体格检查标准,同时放宽司法事务官类科应考资格。

考选部表示,考试院会今日通过本项考试司法事务官类科修正案,除可因应用人机关用人需要外,亦可增加有志进入司法部门服务之民众另项选择机会。又本次放宽司法事务官类科应考资格,凡年满18岁以上,55岁以下,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不限系科,均可报考,将可吸纳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司法工作行列。有关本项考试规则附表修正规定将于考试院完成发布程序后,立即登载于该部网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询。考选部同时表示,今年第二次司法人员特考将于8月9日至11日举办,预定在5月上旬办理是项考试报名工作,并将适用新修正之规定,届时欢迎有志从事司法工作之优秀青年踊跃报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4-20 16:28 |
061106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0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提供唷~~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0 16: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33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