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ef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49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台灣] 1200萬以下 卡債可清算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8/2/fkc5.html
更新日期:2007/06/09 07:10 記者: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建立卡債族信用更生機制。民眾若積欠銀行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的無擔保債務,可向法院聲請,透過協商、更生及清算方式償還債務。

新法將在公布九個月後開始施行,估計有廿八萬卡債族適用。

這項條例形同個人的「破產法」,經由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雖可免除債務,但工作將受限制,不得從事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或參與公職人員選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09 22:04 |
jef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鮮花 x49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卡奴:不如趕快賣屋 聲請破產
更新日期:2007/06/09 04:39 記者: 姚盈如、李亮萱/台北報導
攸關卡奴重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法」三讀通過,卡奴團體昨天表示慶賀,但對於可讓卡奴保留住家的「自用住宅條款」並未納入,卡債族仍有不滿,認為是「遲來不完全的公義」。

日前協助弟弟鄭三和聲請破產獲准的鄭伎宏表示,債清法通過對卡債族是一大福音。不過當中的更生期限六年、清算三年,及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等,讓鄭伎宏大嘆,「不如趕快用現行的破產法一次解決」。

由於鄭三和以既有破產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現行法令規定,只要債務人有相當的資產,約債務的二成左右,可供債權人清算,當債務清算結束後,就一筆勾銷,債務人隨時都可申請復權。因此,鄭三和在哥哥贈與六○萬元後成功聲請破產,擺脫三七六萬元債務,如今已有穩定工作,重新找到自我。

鄭伎宏強調,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無疑是逼卡債族賣房子。因此他呼籲,卡債族與其因繳不出房貸,遭銀行拍賣房屋,不如自己先賣掉,盡快取得資金,在明年三月前,利用現行破產法,聲請破產,以免未來六到八年都得活在債務陰影裡。

長期為卡奴權益奮鬥的法扶基金會代表林永頌,則勉強給了六十分及格分數。但他也肯定,相較於鄰國日本努力三十幾年才有個人破產法,台灣一年多就能催生債清法,已是法治和人權的一大突破。

林永頌指出,以前沒有債清法的時候,債務人無論怎麼和銀行協商,都是弱勢角色,只能任人宰割,有了債清法之後,至少更生、清算程序都有公正第三人、也就是法院介入,可相當程度保障債務人,以後卡奴不用動不動就自殺尋短,社會問題將跟著減少許多。

林永頌也提醒,社會上有許多相關的欠債問題,並非債清法通過即可解決。他舉例,像是銀行利率不合理、銀行對債務人放款無上限(日本在去年開始規定,銀行每年對個人的貸款上限,不得超過個人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以及地下錢莊不當討債等問題,都有待後續立法解決。

債清法三讀過後的記者會上,卡奴代表也到場慶賀,他們演出掙脫身上信用卡枷鎖的行動劇,象徵卡債族終於有了喘息空間,但對「自用住宅條款」被刪除,卡奴代表劉寶成坦言,卡債族仍有遺憾。

曾激動揚言債清法不過就要自殺的卡奴代表「圓圓小姐」昨天也到場,聽到債清法通過,她的情緒顯得平靜許多,「我活下來就是為了要還錢」,雖然她是中低收入戶,又有病在身,但如果能延長四到六年還款期限,她一定會努力還錢。

另外兩位因前夫而欠下龐大債務的單親媽媽,則哽咽地感謝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一路上對卡奴「不離不棄」,她們和「圓圓小姐」都特別感謝徐中雄幫她們完成了「不可能的任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6-10 01: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0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