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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问题 关于授益处分废止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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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74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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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问题 关于授益处分废止的救济
依行程法126条所废止的授益处分,保护信赖应补偿。
1.有经过听证109条,免除诉愿及先行程序,直接依126条第2项准用120条第3项,提行诉法第8条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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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7-02-10 11:21 |
asianteddy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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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先互勉几个观念:
一、合法行政处分之听证,与此合法行政处分废止后是否补偿之问题无关。
二、撤销诉讼(有做出行政处分但却是违法行政处分)及课予义务诉讼(没有做出或是拒绝做出行政处分)的标的都是行政处分,故需要经过诉愿程序(因为诉愿的标的就是行政处分),由原机关之上级机关再次予以审视该行政处分,使行政部门得在司法部门审查该处分是否违法之前,先行审查该处分是否违法或不当,以纾解讼源。
======================================================================
依行程法126条所废止的授益处分,保护信赖应补偿。
1.有经过听证109条,免除诉愿及先行程序,直接依126条第2项准用120条第3项,提行诉法第8条给付诉讼<======这个对吗??
Ans: 109条经听证之行政处分,免除诉愿及先行程序,提行诉法第8条给付诉讼,正确!但与126条第2项准用120条第3项补偿事项无关。
2.如果没有经听证,也不接受补偿,依诉愿法第1条,向该管机关之上级机关提出撤销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依行诉法第4条提起撤销之诉<=====这个对吗??
Ans: 原则上正确,违法行政处分为标的之撤销诉讼,当然需要经过诉愿程序才得以行之。惟注意者,行政处分为标的所应提起之诉讼,未必只有撤销诉讼一途。
例如:
(1)希望撤销原处分而另为一授益处分====>课予义务诉讼(因为只撤销原处分,并没有达到当事人目的)
(2)确认行政处分无效====>确认诉讼
(3)确认已执行完毕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确认诉讼
(4)为预防行政机关「将要」做成之行政处分====>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等等
若你是初学者,对以上(1)(2)(3)(4)有疑惑,可不予理会,先弄懂撤销诉讼再说。
3.没有经过听证,但接受补偿,惟对补偿价金有意见,免诉愿程序直接提起行诉法第8条给付诉讼<====这个对吗??
Ans: 程序上是如此没错,这在行程法第120条有明文,但此与诉愿无关。要注意,诉愿的标的是行政处分,此处补偿价金乃是「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故根本与诉愿无关,而应直接提起给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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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09-20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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