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5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yadb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3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请求2个问题,需要去「裁判书检索」网站查询哦
请教二个问题
请大家到「裁判书检索」网站
一、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85号刑事判决,请问被告为何有罪?
二、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请问被告为何无罪?

这是我学法律时,老师要我们去此网站浏览,倒还真找到类似的事件,看了后,
发现二个疑问,第一题,被告是有罪没错,但是第二题就跟第一题差不多,却无罪,
仔细看看后,第一题好像是因为侮辱性文字大家都很容易理解,也很明白,而且还是公然在网站辱骂,所以可以确定被告是有罪没错

第二题,被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dryadb在2006-04-11 07:4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3 23:01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构成要件认知问题

题二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构成要件不合,构成要件不合当然无罪,理由如下:
1.「丑事」「第三者」等词,系抽象事实或价值判断,属侮辱行为。
2.「端正品德...吗」无毁损他人之涵义
故综上所述,于公然侮辱罪要件不合,欠缺公然;于毁谤罪要件亦不合,无毁谤之词,更无论加重毁谤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4 00:24 |
hyey_der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将信件张贴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均可共见之公共网站或网路之公布栏中,核其行为似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应不构成公然侮辱罪。]这是主要争议点!再者本案在于违反保护令的案件来作判决重点,所以有此差异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6-04-04 04:4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把法院的判例当一定的法则==只有参考
社会科学从很多角度都可通
讲一现实的问题
要分数就要以当事者的配合去讲
姚瑞光老师不是0分就是25分
以前只要他出题我们就要以他的观念去分析
王泽鉴老师一个最高法院判例可以出一本书
以前光他的民法买了近30本
讲这两位老师可能很远了
最后
看你们老师平常拜什么老师,跟着拜就没错了
这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啥东西
也是事后大家拿法条去套他的想法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09:52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6-04-4 09:52发表的 :
要分数就要以当事者的配合去讲

重点...再重点不过的重点! 像官司要打赢,某些时候就一定要提出实务见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4 12:1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像官司要打赢,某些时候就一定要提出实务见解
~~~~~~~~~~~~~~~~~~~~~~~~~~~~~~~~~
以我打官司的经验
什么对法官有约束力除了人证,物证
就是1.法条2.大法官会议
人证,物证
一定要充足(想办法),自然不会败诉
其他少提
是你法官还是我法官要你来教~~~
哈~~

像大家一些论述对我已经20几年前的东西
很遥远了

不相信去问在法院工作的人吧~~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04 21: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42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