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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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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台灣] 36號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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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北北在2005-08-01 13:28重新編輯 ]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5-07-30 13:57 |
阿仔仔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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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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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SE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3 22:43 |
jong_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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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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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36號公報.......參考資料2005/09/22 經濟日報
會計研究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執行長張仲岳昨(21)日說,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明年實施後,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必須由股東權益改列負債,可以「見山是山,見水是水」變成「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來形容。「股東權益不再是股東權益,可轉換公司債也不再是可轉換公司債,」他大膽預測:「未來沒人要發行具有負債性質的特別股了!」

張仲岳說,以美國為例,2003年FAS第150號實施之後,就沒有公司再發行特別股。第36號公報規範,企業在原始認列金融商品時,就是發行的那一剎那,只要未來「有一點點可能」要為此支付現金,就必須列為負債。

如果企業以股做債,拿股票做債務的清償工具,如果償還的股數會隨公司股價變動,就是負債,以認股權來說,「若公司20塊以上就認,20塊以下就不認,那就不是權益,因為沒有『休戚與共』!」他指出,只有在股權和金額(認購價)都確定的情況下,對發行人來說才是權益。

公報也規範,有強制贖回或可賣回的特別股,未來有支付現金的問題,要列為負債,「卻漏掉可買回的特別股部分」,張仲岳補充,依財會準則委員會內部決議,決定可列為股東權益。

更複雜的是,屬於混合商品的可轉換公司債要拆成兩塊來算,發行時就要區分成負債或權益,而且先決定負債組成要素,再決定權益組成要素,「比如甲公司只有發行不具轉換權的公司債只收80元,今天以溢價105元發行可轉債,它的股東權益即兩者相減為25元。」

如果站在投資人的立場,張仲岳提醒,「作法剛好相反」,要先算衍生性商品的部分,再算負債,只是會產生和發行人的計算結果不同的問題,「這是必然的矛盾,數字一定不一樣,只要接近就好。

張仲岳說,第36號公報的出現,讓第27號公報「作古」,解決了「不讓股東結構虛胖」的問題,卻製造出其他問題。財會準則委員會跟台灣七家有發行特別股的公司交換過意見,業界人士緊張地說,把特別股放在負債,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到貿然實施會讓企業有太大經濟影響,所以也有了過度性條款,在公報生效前發行的特別股就「既往不究」了,可以不必列在負債欄,「還有三個月時間。」張仲岳開玩笑說。



「34號公報和36號公報是連體嬰,兩者相輔相成,不能只讀一個公報。」張仲岳強調,明年1月1日,兩個公報同時生效,第34號公報著重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以投資人的角度訂定,只資產和負債兩種;第36號公報講的是金融商品的表達與揭露,較著墨在發行人,除了資產和負債,權益也在討論範圍內。

雖然公報內容和部分相關法律抵觸,但是它是「不負責的」,它只管報表,有股票權的特別股列為負債,但是照公司法規定,它的權利義務不變,仍然有表決權。乍見第36號公報的規定可能不習慣,張仲岳說,久了就會「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05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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