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工讀的同學們,對於『工讀』除了金錢收入外,更需要對工讀有正確的認知,我們認為要讓工讀生活過得更愉快,更有意義,必須掌握一個原則,那就是工讀之中應該儘量避免不愉快的事發生,並使自己從工讀中獲的成長。事實上工讀可以體驗社會脈動、可以學習實用的知能,可以學習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培養責任心與榮譽感,而不只是賺錢或打發時間。
一、工讀生的權利與義務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1.同學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辦理。
2.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而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惟經雙方約定一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3.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因季節關係趕工或實施輪班制換班交接工作等情況而延長工作時間,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內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有特殊行業或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工時仍定為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4.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5.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6.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宜,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1.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應組成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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