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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自願凸現三大問題
婚檢自願凸現三大問題  
 
魏萍 (2003.10.21)  

    自10月1日起,我國《新婚姻登記條例》開始實施。按照《新婚
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婚檢已成為自願的和可選擇的了。在新規定開
始執行的兩周內,記者採訪了一些民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強烈感
受到了「十一」前後的明顯變化,也發現了其中暴露出的婚檢率低、
結婚低齡、有病不宣等問題。
  問題一:結婚的多 婚檢的少
  今年「十一」長假的頭三四天,北京的天氣格外晴朗。人們發現,
街上的花車也比往年多了。民政部門的統計顯示,今年「十一」後登
記結婚的人數較往年多了約20%。專家分析說,這與婚姻登記手續簡
化、婚檢成為自願不無關係。然而,同是在北京市海澱區,民政部門
提示的結婚登記人數和婦幼保健院提示的前來進行婚檢的人數正好成
相互「倒置關係」———海澱區婦幼保健院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儘管
醫院「為方便群眾,想方設法」,推出了「婚檢自選套餐」,但「十
一」以後來婚檢的人數明顯減少了:去年同期每天前來婚檢的人數再
少也有幾十對,而現在每天來婚檢的人數也就是十來對;海澱區民政
部門則透露,「十一」以後來登記結婚的人數明顯增多了:以前多的
時候也不過十來對,而今年「十一」以後來登記結婚的人「日日盈門」
,多的時候一天幾十對,工作人員「都忙不過來了」。
  專家指出,這種狀況可能還會持續下去。「結婚的多,婚檢的少」
說明有些人對結婚的態度開始變得輕率,對對方和自己的健康也有所
忽視,這樣最終「吃虧」的可能還是結婚者本人。對社會則表現為不
能保證後代的健康和優生。
  問題二:結婚低齡化潛伏社會問題
  記者從民政部門瞭解到,新近來登記的人中有很多剛過法定結婚
年齡的年輕人。據民政部門介紹,按照新條例,從理論上講,特殊人
員(包括現役軍人、公安人員、在校大學生)等均能登記,除現役軍
人一定要按《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
定》辦理,其他特殊人員與普通人員一樣,只要符合婚姻登記條件,
就可以辦理。這樣,可不可結婚,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把握,婚姻登記
機關不負責把關。對已達到法定婚齡的當事人(男不早於22週歲,女
不早於20週歲),登記機關不得以未達到晚婚年齡為由拒絕為其辦理
結婚登記。因此,在校大學生如果願意結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
合條件,將准予登記結婚。
  有關專家談到,新條例不再要求結婚者出示單位介紹信等,登記
機構無權過問申請人的職業身份及個人隱私,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結
婚年齡的男女都可以申請結婚。由於登記機構只保留登記者的身份證
號和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對於結婚當事人來講,結婚變得更方便
和隱蔽了。因此,新條例有可能會帶來一些低齡婚姻,而低齡婚姻則
會帶來一系列潛在的社會問題。
  問題三:隱瞞病情引發法律爭議
  日前,圍繞《新婚姻登記條例》和婚檢自願規定所引發的兩個典
型案例在法律界引起反響。一件是,某市一對新婚夫婦鬧上法庭,原
因是一方是精神病人,卻對另一方隱瞞了病情;另一件則是,某省一
個艾滋病人,在與對方前往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始終對對
方隱瞞自己的病情。有關專家指出,《新婚姻登記條例》與國家相關
法律相衝突,使有些人鑽了這個空子。本來,按照我國《母嬰保健法》
、《傳染病防治法》、《婚姻法》等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
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即我們常說的婚檢證明。而一旦發
現「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艾滋病等傳染病),
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建議。只要婚檢提出了這一建議,婚姻登記
機關就會予以考慮,有的會暫不發給結婚證明。
  北京市某婦幼保健院的一位專家說,我們本著對前來婚檢的男女
雙方負責的原則,在婚檢時一旦發現一方有這樣或那樣的疾病,都會
詳細告知本人疾病可能產生的後果;但出於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一方
患病時,我們原則上不通知給對方,一方是否告訴對方我們無從知道。
只有一方所患的疾病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時,我們才在
婚檢證明上注上:「建議暫緩結婚」,而一旦嚴重到這種程度,估計
是瞞不住對方的。由於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就更容易造成一方患病而另一方根本就不知道的情形,而一旦一方所
患的是嚴重的傳染病,甚至艾滋病,瞞著對方去登記結婚,必將引出
法律、社會糾紛等問題。有專家談到,艾滋病人是不幸的,為了防止
他們受到各種歧視,嚴格保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連配偶都要保密,
未免太不講道德了,也是與相關法律相悖的。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艾滋病人不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范
圍,所以,根據現行憲法和婚姻法的規定,艾滋病人是可以結婚的。
但是,法律沒有禁止艾滋病人結婚並不意味著法律對艾滋病人結婚自
由就沒有任何限制。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權利
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由於艾滋病是一種主要通過性
傳播渠道而傳播的疾病,因此,與艾滋病人結婚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
性的行為,故為了不使與艾滋病人結婚的人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受到損
害,艾滋病人在與他人結婚時,必須告知自己的艾滋病史,而不應當
加以隱瞞。否則,就是對與其結婚的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的侵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2-11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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